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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生命政治的理論系譜中,奈格理佔據一個頗特殊的地位。原因無他,

如果「生命政治」這個概念概略表述了現代政治中,涉及權力技術的變化、運 作對象的轉變以及特定政治公理的宰制等等,從而需要「批判、抵抗乃至於克 服」的種種趨勢。就如Mills 所說,奈格理別具一格之處在於對生命政治的「肯 定性」(affirmative)立場(2018: 81)。即便「肯定」一語的具體指涉為何仍頗 值商榷,但這無礙於對奈格理理論立場的粗淺定位。一言以蔽之,對奈格理來 說,當代政治權力格局的發展,意外地為政治思想中一支飽受打壓與排擠的政 治本體論論述,佈下一條「沉積著苦難,但也讓生命更為豐饒」(Hardt and Negri, 2000: 398)的解放道路。本章的目的是為奈格理「肯定性」生命政治做更多的 血肉增補與表述。這涉及奈格理對傅柯思想別具特色的繼受與詮釋。

讓傅柯對伊朗革命深深著迷的,是在這場革命中絕不妥協的「抵抗」同時 也表明了對於當前政治組織形式,也就是民族主權國家這種政治形式的抗拒,

「伊朗人民」不是任何一致性(unity)主權的象徵:它既是所有人民,也是一 個個個殊異的個人;「伊斯蘭政府」也不是指認合現代主權國家的特定治理部署,

它或許是一種烏托邦理念,但更重要的,它也同時是伊朗人民就在當下擺脫主

權國家(沙赫體制)宰制的集體關係,一個「距離他們非常近的現實」(Foucault, 2005b: 207)。對奈格理來說,這涉及政治思想中一個重要的主題:「制憲力量」

(constituent power)與「憲制權力」(constituted power)的張力關係,奈格理 所要挑戰是這樣一種對制憲力量的論述,它將制憲力量視為「創造一切憲政規 範的根源。打造出一個憲法,並敕令根本規範,以為國家各種權力根源的力量」

(Negri, 2009: 2),依據施密特的經典定義:

實定意義上(in the positive sense)的憲法來自於制憲力量的行動(act of the constitution-making power)。這樣一種創建憲法的行動並不包含任何個別規範,

而是單單通過決斷(decision)這個事態,就政治一致體(political unity)特有 的存在形式,決定了其整體。這個行動建構(constitute)了政治一致體的形式 與樣態,並預設了其存在…由是,就憲法並非源自於自身這點來說,它不是什 麼絕對的東西,它並非憑藉其規範上的正確或者基於體系的完備而有效力,憲 法不是自己創建自己,而是被賦予給一個具體的政治一致體。(2008b: 75; 76)

施密特這段對於制憲力量的闡述,有幾個重要的理論環節。第一,作為政 治體中至高的力量,制憲的力量並非來自於憲法本身,而是源自於某種政治一 致體,制憲的力量與政治一致體之間是相互界定的;第二,制憲的力量的結果 在於決定政治一致體的形式與樣態,其涉及規範上正確乃至於體系上完備的制 度化之所以具有效力,來自於制憲力量的存在;第三,通過「決斷」這個法理 機制,保證了制憲力量制度化為「憲制權力」的必然過渡,「憲制的法律…其作 為規範性約制的有效性,其一切的成文規章,甚至憲制的法律本身,最終都需 要一個先於其存在的政治性決斷」(Schmitt, 2008b: 76)。奈格理對制憲力量的 重新表述,是其論述生命政治的核心線索,關鍵在於,首先,對奈格理來說,

制憲的力量與政治一致體之間的相互界定,通過主權這個政治一致體來表述制 憲的力量,這個命題本身就限定了對制憲力量此一存在的構思,如他所說:

制憲的力量自身必須被化約成創造法律的規範,必須被整合到建制的權力中。

其擴張性(expansiveness)只能以某種詮釋性規範展現,作為某種控制國家憲

法的形式,以及修改憲法的活動(2009: 3)

制憲的力量被以這樣的方式加以限制並定案下來,從而在接下來的層級化常規 的創造與代表制度中將之壓縮於在其中,它在概念上被重新組裝成體系的結果,

而非原因。於是整個基礎(foundation)被倒轉過來,作為至高權力(suprema potestas)的主權反倒被重新構造成基礎,但,這卻是一個與制憲的力量背道而 馳的基礎。主權是制高點,但制憲的力量是基底;主權是一個已然完成的終結,

然而制憲的力量永不終結…主權是一種僵化的形式性建構,然而制憲的力量是 一個絕對的過程。總之,制憲的力量與主權之間處處針鋒相對。(2009: 13)

制憲的力量確實與一切憲制化的制度與規範有所區隔,但它也不能從一個 政治一致體來界定,更不能被化約成象徵一致性的主權形式。對奈格理來說,

制憲力量與憲制權力表面上的相生相抗關係,其實是馴服化約制憲力量的「否 定性雙生體」(negative double),關鍵是「構思一種不再能被吸納進制憲權力的 制憲力量,突破這個雙元並立」(Noys, 2010: 109),如奈格理自己所說,「制憲 的力量不能只是看做一個只是生產任何法律體系的憲政規範,至高無上而且無 所不包的原則」,同時,「它也是這個生產過程的主體(subject):同樣至高無上 而且無所不包」(2009: 1),這是一個頗富智識挑戰的主張:制憲力量的至高無 上與無所不包,並不是透過任何法理機制(例如:施密特的決斷),而潛藏在所 有具體的憲制權力與制度中成為一切規範效力的終極援引,更不是穩定法體系 的保證,「只有處於不斷更新過程中的生命,才能形構憲法…才能持續試煉它,

評價它,將之導向必要的變更」(Negri, 2006: 214),反之,類似施密特這樣的 說法,是「藉由論證其並不真的與憲制權力完全切割開來,以質疑其革命性假 象」,「對制憲權力概念殺傷力更大的」的哲學分析(Hardt and Negri, 2017: 33)。

奈格理認定,制憲力量是一個「永不終結」的「絕對的過程」,這個主張不僅僅 是個抽象的理論命題,也是奈格理對歐洲現代性歷史經驗的反思。在奈格理看 來,構成我們今天所在世界的現代性,本身蘊含了兩種衝突的政治思想:

在主權的現代概念這個原初形象中,所接合起來的是歐洲現代性構建的三個時

刻:第一,內在性平面(the plane of immanence)的革命性發現;第二,以權 威的形式,抵制這些內在性力量與危機的反動;第三,以超越這個內在性力量 平面,並對之加以調節的主權為中心,對現代國家的形構,以為這場危機的局 部性與暫時性解決。在這個歐洲現代性的進程中,它自己越來越無法主權的原 則切割開來。(Hardt and Negri, 2000: 70)

一是面對現代性的解放力量,由於「再無法倒轉回到過去,也無法催毀這 個新力量,只好試圖宰制與支配這些新生運動與動態的力量」,此即施密特所一 脈相承,現代性的第二種模式:「打造出來用以對新生力量發起戰爭,並建立一 個居高臨上將之支配的權力」(Hardt and Negri, 2000: 75)。但是,對奈格理來 說,現代性的另一個脈絡是肯定人的力量,肯定人具有內在地(immanently)

建構各種關係與共同體的能力,這段史賓諾莎(Baruch Spinoza)在《政治論》

(Political Treatise; Tractatus Politicus)中對自然權利的經典表述,是奈格理對 抗現代性第二種模式最有力的理論武器:

兩個人聯合且集結力量,那麼他們就一起擁有更多的力量,結果是比起過各自 一人,有更多的權利抗衡自然中其他物事,有更多的人用這種方式聯合,他們 就會集體地擁有更多權利(TP, II-12)。

對奈格理來說,史賓諾莎在他的「另類現代性」系譜中佔據核心地位的原 因是,史賓諾莎首先構思了一種不透過自然權利的讓渡以成就最高主權的政治 形式,而讓這樣的政治形式得為可能的,僅僅只在於自然權利之間的相洽

(agreement)。「史賓諾沙告訴我們社會為了被建構起來,其實不需要權力」

(Negri, 2013: 40)。而這也是他借用對史賓諾莎的詮釋,所界定的「民主」:

史賓諾沙就與其時代的其他民主思想家判然有別,在這些其他的現代民主思想 潮流中,民主的理念著實不是從政治表現的立即性(immediacy of political expression)來構思,而是從主權的抽象轉移,以及自然權利讓渡形式來構思,

反之,史賓諾沙政治擘劃的革命性特徵正在於,把民主的概念與自然權利一種 基進積極建構的理論結合。(2004a: 9)

史 賓 諾 沙 所 理 論 化 的 民 主… 在 個 體 力 量 的 發 展 中 奠 定 了 一 種 集 體 性 做 成

(collective doing),在將人們從生產關係的奴役中釋放出來的基礎上構建了政 治…集體與國家沿著這些力量的發展而構建。民主即是政治的基礎。(2004a: 14)

當奈格理說「談論制憲的力量就是談論民主。在現代這個時代,這兩個概 念頗具淵源,並且在20 世紀相互激化的過程中,他們越來越相互疊加」(2009:

1)時,他所企圖呈現,並拿來對抗「主權化制憲力量」的,即是這個作為一切 關係開展可能,將個體對權力的抵抗與集體性的新連結結合在一起,一種「從 來都不會是工具性的,反之,是在個體與群體之間的動態關係相合(rapport),

在個殊(singularities)與共同(common)的對立中建構自身」的「政治」(Negri, 2013: 53),而任何將之收納進權威性層級制度都會破壞其潛能的「民主化制憲 力量」。不是制憲力量與政治一致體的相互界定,而是制憲的力量與民主的相互 界定,制憲的力量與民主都「抗拒被憲制化」,從而與任何憲政主義的「有限政 府」相抗衡(Vatter, 2007: 64),沒有任何具體的政治制度可以窮盡這樣一個「民 主」與制憲力量:

制憲力量以人建構歷史,並破天荒地將之延伸(revolutionary extension)的能 力,以一種革新的根本行動而昂然挺立,從而是一個絕對的過程。這個由制憲 力量所開啟的過程永遠不會停歇,問題不是去限制制憲的力量,而是讓它無所

制憲力量以人建構歷史,並破天荒地將之延伸(revolutionary extension)的能 力,以一種革新的根本行動而昂然挺立,從而是一個絕對的過程。這個由制憲 力量所開啟的過程永遠不會停歇,問題不是去限制制憲的力量,而是讓它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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