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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生命政治戰場如何成形?如何轉進?社會敵人所要面對的是什麼新戰 場?這些問題不妨從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對治理的經典表述開始回答。

盧梭在《論政治安治》(Discourse on Political Economy)一文中對治理的闡述,

主要有三個要點。第一,他在亞里斯多德對政治與家計(household)的區分中,

再區分出一個,可以說是政治與家計的混合的新場域,由於運作上涉及各種人 事物的安排、協調與預處,因而接近於古希臘對家計功能的界定,但它形式上 必然涉及國家權力運作,盧梭將之稱為「公共安治」(public economy)。他呼籲 讀者必須謹慎區分兩種不同的政治場域,一是作為最高權威,擁有立法權利,

而在某些情況得要求整個民族承擔義務的「主權」(sovereignty);另一邊則是 他稱之為「治理」,僅擁有行政權利,並只能要求個別個體承擔義務的公共安治

(1992: 142)。第二,盧梭強調,必須以法律將主權與治理這兩個場域銜接起 來,「立法者的首要職責是讓法律確認(confirm)總意志;對行政或治安而言,

公共安治的第一守則就是嚴格奉行法律」(1992: 147)。盧梭的意圖是,藉由法 律將兩個截然不同的政治場域銜接起來,以此調節公共安治本身的權宜性:

並不是說在治安(行政)以及安治種種無以計數的細節中,再無政府智慧插手        

分析的雜多具體組裝,來取代單純權力形式的劃時代轉移…(主權)不再是一個領域中至高的 權力,而必須成為元素之一,進入到廣泛變異的關係中,有不同的可加之調整的功能,在一個 複雜的網絡與組裝中,有著變動不居的位置」(2017: 87)。

」 

餘地。而是說,要在這些無以計數的場景中妥切行事,始終得要有兩個不會出 錯的法則:一是法律的精神,它能在法所無法預見的情況下中幫助斷定個案;

另一則是總意志,它是所有法律的根源與增補,在法律付之闕如的狀況下,就 應該要諮詢總意志。(1992: 147)

第三,主權與治理藉由法律聯繫起來,但就法律來說,它有一個最大的威 脅,也就極端不平等的財富分配,盧梭以此界定了政府治理最重要的任務:

一旦情勢演變到窮人需要保護,而富人需要約束時,最大的傷害就已經鑄下。

只有在均富的狀況下,法律的全部力量才得以展現。法律在對抗富人的聚斂與 窮人的貧困(indigence)時,一樣顯得無力:富人樂鑽法律漏洞,窮人力避法 律網羅,富人撕破法律之網,而窮人穿網而過。於是,政府治理一個最重要的 任務就是避免財富的極端不平等:不要劫富,而是消除聚斂的門路;不要濟貧,

而是避免公民變成窮人。(1992: 154)

就主權、法律與治理之間的連結來說,盧梭希望在主權(總意志)與治理

(公共安治)之間,可以藉由法律而銜接起來,並藉此壓縮「政府的智慧」在

「種種無以計數的細節」中的插手餘地,以確保主權、法律與治理之間的接合,

同時,盧梭也敏銳地意識到貧窮的問題是治理的重大要務。盧梭的主張可以說 是一個窮途末路的抵抗,因為,在傅柯對治安的論述中,治理早在盧梭之前就 已經擺脫主權與法律的束縛,進而發展出自身的政治理據,甫進入資本化的市 民社會,也早已有自己對付窮人的策略。傅柯指出,從17 世紀以來,市民社會 中就已經開始出現一些藉由關注道德與生活舉止,來規訓成員的自發性組織與 結社(2015: 102-104; 2000a: 60)。例如,貴格會與衛理公會等宗教性的團體、

間接附屬於宗教團體的協會,例如在1737 年關閉,又在 1760 年重啟的「道德 改良協會」、準軍事化的民防團體以及在重要的經濟設施中自發性成立的私人保 安團體,傅柯強調,在考察這些形形色色團體的目標與執行方法時,所發現的 是「在小布爾喬亞團體中從底層而出的對道德的重整」(2015: 105-106; 2000a:

63):

這些結社的主要功能不在於偵查與懲罰犯罪,而首先在於打擊道德缺陷,甚至 於防微杜漸,打擊諸如無所事事、聚眾賭博、苟且荒淫的種種心理僻好、頑劣 惡習與行為舉止。它也包含了打擊利於道德缺陷的淵藪,像是酒館、賭場與妓 院等等,最後,它所涉及的,不是創造像是刑罰這種東西,而是某種更為正向,

也更為持久的東西:教誨,對行為舉止的諄諄教誨。(2015: 105)

傅柯特別關注一個在主流政治思想中並不入流,但卻被他頗具玄機地「譽 為」能與康德比肩(2015: 108)的人物,此人即是建立英國首支現代化民防警 力,泰晤士河警備隊(Thames River Police),堪稱「治安科學」奠基者柯夸洪

(Patrick Colquhoun)。柯夸宏認為,為了市民社會的財產安全,社會所需要的 不只是明智的法律,還需要「明察秋毫的警力,以及一個正確約束體系的翼助」

(轉引自Neocleous, 2000: 49),他將「預防」(prevention)視為治安的核心理 念(Neocleous, 2006: 29),要消除犯罪,預防勝於重罰,如他所說:

財產的安全不會跟著嚴厲的懲罰而來,畢竟實在沒什麼國家的刑罰比英國更血 腥了。財產的安全還是得歸功於更正確,更積極的治安體系…治安的真正本質 是預防犯罪,預防行為不檢。(轉引自Neocleous, 2006: 30)

而在「論窮困」(A Treatise on Indigence)前言中,柯夸洪這麼說:

在這個國家,或許可以把治安當成一門新學科。其特質不在於導致懲罰,這是 只隸屬於法官的司法權力,而在於犯罪的預防與偵查,以及其他各種為了市民 社會的良序與安適,內在調節的功能。(轉引自Neocleous, 2006: 30)

在這篇論文中,柯夸洪呼應了盧梭對貧窮問題的重視,但區分了貧窮

(poverty)以及懶散(indigence),他認為,貧窮是一種因為個人「必須努力勞 動以維生」的「社會中的一種狀態與情勢」;而懶散則是「人缺乏謀生工具」,

因此「無能以勞動達到自然所要求的程度」(轉引自Campesi, 2017: 195)。在《論 城鎮的治安》(Treatise on the Police of the Metropolis)這篇論文中,柯夸洪強調,

治安固然無法根除貧窮,也不需要根除貧窮,治安的作用是「妥切地管理窮人,

以讓他們不致於滑落到懶散的境地」(Campesi, 2017: 196),柯夸洪這麼說:

勞動對於所有的政府與治理來說,是絕對需要的,況且從窮人身上也只能期待 勞動,在適切的管制之下,他們不會變得有害,反而對所有國家來說都會很有 助益,從而,貧窮本身並不是惡,高度值得所有政府加強呵護的是,攸關謀生 工具的健康、氣力與秉性。(轉引自Campesi, 2017: 196)

柯夸洪強調,在適切的管制下,貧窮有助於勞動,而勞動有助於國家的力 量。治安不需要再考慮根除貧窮的問題,反過來,治安的作用變成「撐住貧窮」,

「建立一個體系,讓窮人撐住,在懶散的邊緣可以把持的住」,柯夸洪因此強調,

「貧民治安機構」的建立,在「國家的政治經濟體系具有特殊意義」,(轉引自 Campesi, 2017: 196)。治安的重點在於懶散而非貧窮,扣除導致懶散的身體病 痛與殘疾,是屬無力回天的情況外,其他會導致懶散的原因,柯夸洪都歸咎於 道德因素,因此,要打擊懶散,避免讓貧窮免於退化成懶散,柯夸洪認定,道 德上的重整有所必要:

所有大大小小的違法…根源都在人們的惡劣與敗德的習癖,以及各種其行為舉 止與結夥成群足以產生乖張惡習的設施之中,粗鄙的生活尤是…經濟上的援助 治不好這種腐敗,治不好這種道德上的腐敗。(轉引自Campesi, 2017: 197)

對傅柯來說,柯夸洪之所以能與康德比肩,並稱西方道德體系之父的主因 是,相當程度上,至少在治安對貧窮的管理這個範圍內,柯夸洪明白地切斷了 盧梭所重視的,治理與法律之間的銜接。或者最起碼,在治理與法律之間,需 要透過一個道德重整的中介,對柯夸洪來說,刑罰體系的根基是道德,「再沒什 麼比法律輕賤道德,更敗壞人心了」,因此「要對違反宗教與美德的罪行施加更 嚴厲的刑罰」,所以,必須要有一個監管個體道德的治安機制,在「刑事警力」

(criminal police)之外,處理所有大雜燴事務「一般市政警力」(municipal police)

(Neocleous, 2006: 30),法律甚至要為此讓位,成為「不過賦予這些監管機構

在道德層次上的介入與作用可能9」的法律(Foucault, 2015: 109)。在整個 18 世紀市民社會自發性抵制賤民,資產階級對賤民的治理實踐過程中,治安開始 慢慢擺脫切斷其與法律的連結,在對個體道德的監管中,取得其自主獨立的地 位。伴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了新的「社會敵人」、新的權力技術,在傅柯看來,

這是兩個同時並進的「雙重動態」(double movement),第一,犯罪的暴力程度 與刑罰的殘酷程度都降低了,但伴隨「生產的發展與財貨的增加」,以及「對財 產關係法理與道德價值更多的側重」,「相應於非法活動型態轉變」所出現的是

「更嚴密的監控手段、對人口更細緻的劃分以及更有效的資訊查找取得的技術」,

也就是「懲戒活動的延伸與細緻化」(1995: 77):

這是一種調整形構個體日常生活權力機制的成果,一種承擔起責任,將個體日 常生活的行為、身份、活動以及各種表面上無關緊要姿態納入監控這樣一種機 制的調適與改良。另一種應付人口紛歧複雜的力量與身體的策略,這裡所出現 的與其說是對被入罪者人性的尊重…無疑不如說是司法更細膩調整的趨勢,以 及對整個社會體更周密刑事映照(penal mapping)。(1995: 77-78)

如傅柯所提示,「任何一種刑法制度,都應該被看作是一種有區別地管理非 法活動的機制,而不是旨在徹底消滅非法活動的機制」(1995: 89),另一方面,

道德化刑罰預設了比刑罰機制「更細緻更廣泛的機制」,能把「類刑事」的管理 延伸到社會體中的權力機制,傅柯稱之為「存在的刑事化」(penalization of existence)(2015: 193),這是另一個更頗具玩味的「雙重動態」,一方面,18

道德化刑罰預設了比刑罰機制「更細緻更廣泛的機制」,能把「類刑事」的管理 延伸到社會體中的權力機制,傅柯稱之為「存在的刑事化」(penalization of existence)(2015: 193),這是另一個更頗具玩味的「雙重動態」,一方面,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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