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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治安作為個體的政治技術

在傅柯對17 與 18 世紀政治治理的實踐與論述的考究中,治安隸屬於一個 如何將個體整合到國家之中的問題意識中,這個問題意識,傅柯稱之為「個體 的政治技術」(political technology of individuals)(2000i: 404):

在現代國家中,個體對國家效益的邊際整合並不是沿襲希臘城邦特有的倫理共 同體形式,在新的政治理據中,它是藉由某些當時稱之為「治安」的特殊技術 來達成…為了把個體打造成一個對國家舉足輕重的要素,要在國家理性的總體

框架中,採行、運用與發展哪些種政治技術與治理的技術…這些技術與實踐會 賦予這個新的政治理據,社會實體與個體之間的新關係,一種具體的形式。

(Foucault, 2000i: 409-410)

傅柯指出,從16 世紀末到 18 世紀末,當人們在討論治安時,所指的都是 這樣一種獨特的技術,讓「在國家框架中的治理,得以藉由某些特有的技術,

來把人民治理成對這個世界有用的個體」(2000i: 410)。治安必須確保個體的福

祉,但在

18 世紀的治安論述,個體的福祉遠遠不是從其作為所有權的權利載

體來界定的,而是從其作為一個活生生的人,傅柯援引17 世紀初 Louis Turquet de Mayerne《論貴族民族制王國》(Aristo-Democratic Monarchy),該書有高度 的烏托邦色彩,其中主張應該要有四個治安部門,其中兩個部門管理人的部門,

一個負責教育與人口登記,另一個則負責救濟鰥寡孤獨,傅柯特別指出Turquet 一個頗具玩味的主張:治安的真正目標是人。在這個當時看來全新的治安國家 想像中,傅柯認為,政治權力與個體之間的關係出現了歷史性的變化,「治理開 始面對個體」,「不僅僅依據其法理地位,還把他視為人,勞動著的人、從事交 易貿易的人、活生生活著的人」(2000i: 412)。

傅柯提到了兩個「治安學」發展的重要人物,一個是寫下《論治安》(Traité de la police)的 De Lamare;另一個則是 von Justi 及其供作教科書使用的《治 安原理》(Elements of Police),這兩本書總結了治安作為對人的治理,作為「個 體的政治技術」的幾個重點:第一,治安尋求以某種特殊的方式,將個體結合 到國家當中,「個體的幸福對國家存續與發展是必備條件」,既成為國家治理的 目標,個體的福祉也成為國家力量的要素,「人民的幸福就成了國家的氣力」

(Foucault, 2000i: 414),「人口」這個概念,即是個體透過治安而被結合到國家 時,所產生的新集體現象:

國民人口開始成為監督,分析,干預與調整等等的對象,開始出現了一種人口

技術,包括人口統計,年齡結構計算,對預期壽命與死亡率水平的計算,對財 富增長與人口增長之間相互關係的研究,刺激婚姻與生育的各種手段,教育方 式與職業培訓的發展…人口的生物性特徵,成了攸關經濟管理的因素,圍繞著 它們組織出一種部署就成了必要,這種部署不僅僅要確保其臣服,更要確保其 效用的提升。(Foucault, 2000b: 95-96)

第二,據此,治安所關注能夠提升國家能力的積極治理。von Justi 區分了 政治(politics; Politik)與治安(police; Polizei),前者處理諸如戰爭與司法等消 極任務,後者則肩負積極的使命,「旨在持續地提升新的能量,改善公民的生活,

強化國家的力量」,而更重要的是,治安的治理「不是藉由法律,而是藉由對某 種獨特、持續與積極性的方式,干預個體的行為。承擔消極任務的政治與承擔 積極任務的治安….」(Foucault, 2000i: 415)。傅柯說,從 18 世紀開始,所有對 治理技藝的著作,一定會有一些章節保留討論城鎮的治安問題,討論建築該有 的集體性機能,諸如公共衛生機能或安全機能等等,「這樣的章節在16 世紀對 於治理技術的討論是看不到的」,「不是建築師對建築的考量變了,而是我們對 政治人的反思變了」(2000g: 350)。傅柯強調,在 18 世紀,治安所承擔的新任 務是提升整體的環境素質(2000b: 94)。窮人的問題也是在這個脈絡下被凸顯 出來,「把貧窮固定在生產機制中好讓其變得有用」,確定「讓身強體壯的窮人 去工作,將之改造成有用的勞動力」,(Foucault, 2000b: 93),種種對賤民的道 德化監管,實際上正是「健康政治」(politics of health)的一個環節,與之相伴 的是:

總的來說,浮現出來的是,人口的健康與身體素質成為政治權力的本質目標。

在此,不是給一個特別孱弱、特別受到困擾,為人口當中棘手的邊緣存在提供 幫助的問題。而是如何提升社會整體健康檔次的問題。各種不同的權力部署被 調動起來負責各種「身體」,不單是要搾取他們的血汗,不單是要對他們橫賦 暴斂,而是要伸出援手,假如有必要的話就要加以限制他們,來確保他們良好 的健康。(2000b: 94)

在治安論述中,一脈相承的線索是國家藉由治安提升其自身的「健康」素

質,現在從社會自發組織的治安機制中,直接找到了工具,傅柯強調,伴隨社 會自發組織治安機制過程,隨之而來的實踐發展是其「國家化」,起先「只是用 在一整套確保城鎮安寧的調節舉措」,現在變成「治理所有領土的根本理據」,「城 鎮的模式成為可以應用到調節整個國家的基體(matrix)」(Foucault, 2000g: 351)

10,也就是說,國家藉由治安的部署接管了各種從基層社會中發展出來的規訓 機制(1995: 213; 2015: 107):

雖然治安很肯定是以一種國家部署的形式而組織起來,雖然這也肯定直接連結 到政治主權的核心,但這樣一種權力行使的樣態,其所運作的機制以及其所應 用的要素,都是有所特定的(specific)。這是一種必須跟著整個社會體一起延 伸的部署,其所涵括的不只是極端的界限,還有對各種極為瑣碎細節的關注。

治安的力量必須「加諸到一切」…像灰塵一樣堆疊起來的一切事件、行動、舉 止與輿論,「一切發生的事情」。(1995: 213)

對傅柯來說,在 18 世紀的治安論述中所反映的社會想像,是一個在這個國 家透過接收基層監管組織,而將治安網絡散佈出去的過程中,從「封閉式的訓 導,某種社會性的隔離」到「被無窮地普遍化的全景敞視(panopticism)機制」

這個動態中,所形成的是一種「讓權力的效應既可以抵達最為細微的要素,也 可以帶到最遙遠要素」的「規訓社會」(1995: 216):

規訓機制的發展與全面化構成了這些進程的另一個黑暗的面向。保障原則上平 等法權體系的整體法理形式,是由這些細微、日常又身體化的機制所支持,由 這些本質上並不平等,高度不對稱,我們稱之為規訓的微觀權力體系所支撐起 來的。意志的總和透過代議體制,以一種形式化的方式…形成主權根本的權威,

但在其基底,是靠規訓確保力量與身體的臣服。真實具體又肉身化的規訓,構 成了形式性與法理性自由的根基。契約或許可以看做法律與政治權力的理念根 基,全景敞視則打造出全面擴散開來的強制性技術,並且持續深入到社會的法 理結構中。(1995: 222)

       

10 傅柯後來將之修正為「國家的治理化」(the governmentalization of the state)(2007a: 110),

用以更精確表述這個國家接收各種規訓機制,接著在更廣泛的面向上將國家權力的部署延伸出 去的過程。下一節會更深入探討這個主題。

18 世紀治安論述為國家往後收編社會這些自發性監管機制,提供了政治理 據,「警察國家」,事實上是18 世紀治安論述夢想的烏托邦。De Lamare 說治安 要作「王的耳目,王的手腳」(轉引自Campesi, 2017: 142),延伸到社會的所有 層面去,為了達到治安的烏托邦,規訓的機制不可或缺:

為了要能夠運作,(治安)這種權力得要賦予一種持久、全面且無所不在的監控 工具,能讓一切隱而不現的事物變得昭然若揭。它得像是沒有臉孔的目光,將 整個社會機體,轉化為一個感知(perception)的領域:有上千隻眼睛密佈在各 處,流動著的注意力始終保持警覺,一個龐大的層級網絡…(Foucault, 1995: 214)

這樣一種由治安所治理出來的特定秩序,在18 世紀的治安論述中,有其特 殊的地位,這是下一節所要討論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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