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對傅柯或者Esposito 來說,主權的至高性,都難免表現在其「強力」
之中,或者如傅柯所說其不對等的徵收耗費乃至於最終在公開處刑儀式中,「奪 走生命或者讓其活著」的生殺大權;或者如Esposito 所說,藉由個體的臣服,
將之從無止盡的共業關係中豁免保全出來的能力。而對阿岡本來說,主權可以
5 Eva Geulen 如此表述裸命,裸命「不是先在的實體,而是在抽離一切形式後所剩餘者」(轉 引自De la Durantaye, 2009: 203),固然如 De la Durantaye 所說「極好」,但過於著重「抽離一 切形式」之裸,而非「生命為政治所擄獲」之裸,恐怕也有導致對裸命的理解過度單義化的風 險。Catherine Mill 的表述更為精確,裸命是「一種生物性生命藉由暴露於主權暴力,或為之氣 滯而政治化,特別的存在樣態」(2007: 219)
說是「人形的開端」,讓生命形態之間的過渡得以藉由秩序與規範而運作的政治 機制,「主權權力的根本動態是裸命的生產,以作為原初的政治元素,以及接合 自然生成與人文化成、接合zoe 與 bios 的閾界」(Agamben, 1998: 181)。如果說 主權是人形化機制的政治形態,主權的至高性在於其透過例外關係「既置於其 所劃界的空間或體系之內與之外」的「自體豁免」(self-exemption)(Rasche, 2007:
100)。對主權至高性的不同構思,也導致阿岡本對霍布斯「自然狀態」,有與 Esposito 不同的理解。首先,承擔主權人身位格的主權者,當是政治體中「最 為強力」者,這樣的說法看似簡單且無疑義,畢竟對霍布斯來說,當所有處於 自然狀態下的個體,無論是透過契約及其他機制放棄對自然權利的使用或將其 讓渡以構造合眾國主權時,主權者自然就是政治體中的最為強力者,否則,若 有其他保留自然權利者或者與主權者同樣強力者,無疑再次進入自然狀態。易 言之,主權與自然狀態之間,就如人與動物或者亞里斯多德的 bios 與 zoe 一樣,
當存在無庸置疑,截然區隔開來的過渡。而對Esposito 來說,即便他認定免疫 的機制不過將自然狀態中的恐懼,轉化成對主權者的制度性恐懼(2010: 23),
他也必須要接受自然狀態將伴隨主權的肇建而消失這個說法(否則,免疫的生 命政治機制顯然等於無從施展)。
在這個問題上,阿岡本關注霍布斯一個看起來頗為弔詭的說法。霍布斯主 張,臣民並沒有將懲罰(punish)的權利賦予主權者,而「只是放棄他們自己 的權利」,因此,懲罰的權利是「像是仍在自然狀態一樣,完整地保留給主權者,
而且只留給他」(1996: 214)。也就是說,自然狀態並沒有完全消失,主權的肇 建除了合眾國內在政治意志的構建過程,還有一個讓主權者獨自留在自然狀態,
留在合眾國「之外」的後果,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並不只是肇建主權的前提,然 後在合眾國創建之後,立即消失無蹤的狀態,正如阿岡本所說,自然狀態會在
「作為唯一一個保留其那對抗所有人的自然法(natural ius contra omnes)」(1998:
35)的主權者身上存活下來,對阿岡本來說,「結合自然狀態」的主權者不能單 純視為「最強力者」6,重要的是其位於政治秩序的閾界,主權的存在與自然狀 態的存在無從分別的地位:
主權於是就以結合在社會中的自然狀態…以一種自然與文化之間,暴力與律法 之間無所分別的狀態,來表現自身。而這個無所分別,明確地構成了主權式暴 力。自然狀態於是就不真的是外於法秩序(nomos),而是法秩序含括了其虛擬 性(virtuality)。自然狀態…是法處於潛勢(being-of-potentiality)的狀態。(1998:
35-36)。
主權的肇建排除了自然狀態,而自然狀態又「完整保留給主權者」含括進 合眾國之中。因此,對阿岡本來說,在霍布斯的政治理論中,自然狀態有一個 既處於外在,但又是最內在核心的特殊地位(1998: 36),主權與自然狀態並不 是互相排除,自然狀態是法「處於潛勢」的狀態,主權者不會因合眾國的肇建 而取消,作為「自然」的自然權利,與主權者作為合眾國至高主權,因而是「人 造」的懲罰權力,在其中無所分別。這或許可以作為對Esposito 的回應,主權 的至高在於主權者特殊的空間位置,「霍布斯認為他所解決的問題,實際上是他 所創造的政治空間產物」(Rasche, 2007: 102),主權者被獨自留在自然狀態,被
「置於外」(ex-capere),也即界定主權的例外結構,如阿岡本所說:
落於外者不是單純藉由封鎖或者拘留而含括近來,而是藉由懸置法理秩序的有 效,也就是,讓法理秩序從例外抽離出來並將之棄置。例外不是從法則中扣除 出來,而是法則懸置自身產生了例外,並透過維持住自身與例外的關係,才將 自身建構成法則。法的特殊「效力」在於法與某種外之間維持住關係的能力。
(1998: 18)
有唯一一個保留對抗所有人自然權利的主權者,才有合眾國的肇建,利維 坦的秩序必須透過這個落於外的主權者,必須透過「維持自身與例外的關係」,
6 儘管確實有這樣的意涵,正如霍布斯所說,「在人的自然狀態中,非常確定且勢不可擋的力 量賦予了宰制與管轄無力抵擋者的權利,於是一切的事情都可以做的權利,就是掌握最高權力 者一個基本與直接的特徵」(1998: 31)。
才能有所效力。而懲罰的權力並不來自於作為主權者意志的法律,相反,它來 自於「法則懸置自身」,也就是某種完全保留自然權利的「自然狀態」。對阿岡 本來說,在霍布斯的政治理論中,臣民與主權的關係並不是自願性的契約關係,
如他強調,必須「把原初政治行動當成從自然過渡到國家之契約或信約的一切 象徵,都必須完全拋諸腦後」(1998: 109),政治共同體並不是透過理性個人之 間的信約所達致,主權的肇建是透過對自然狀態的棄置,設定出一個主權與自 然狀態無所分別的過渡所完成,其中因完全保留自然權利而所有懲罰權力,是 無法化約成合眾國的法律,而後者又是透過它,透過懸置自身的可能(法律必 須「無能」與之對抗,否則主權的至高就無法續存),來保證自身的效力。由 於主權肇建的生命政治法理機制不在於為保全生命之故的契約,因此,對阿岡 本來說,原初的政治主角,在
Esposito 所說的無從掙脫自然狀態共業關係的自
然人,與被納入權威服從鎖鏈從而只需要恐懼主權者意志(也就是法律)的公 民之間,有一個裸命的過渡:生命的神聖性,今天被援引作對立於主權權力的絕對根本權利,原來著實表述 了生命對生殺大權的臣服,以及生命在棄置關係中,無以挽救的暴露(exposure)。
(1998: 83)
生命與政治,個體與利維坦直接的遭遇,在其中,人既是處於自然狀態,
因為他遇上的是保留完整自然權利的主權者;但又不是處於自然狀態,因為他 已經放棄或讓渡了自然權利。從暴死的恐懼過渡到制度化的恐懼,存在一個能 潛在被殺戮可能的狀態,「正是身體能被殺戮的能力,同時鑄造了人的自然平等 以及合眾國的必要」,而也是就像是在自然狀態一樣能被殺戮的可能,才讓自然 狀態向利維坦的過渡成為可能,於是,這個絕對能被殺戮的身體「形構了西方 世界的新政治身體」(1998: 125),主權與裸命隱匿的交會,意味著主權者並不 是單單透過法的律令來統治,主權從來就是「生命化的主權」(bio-sovereignty),
其肇建的根本過渡環節是讓「肉身處於生命化主權者權力的直接與絕對宰制」
(Kalyvas, 2005: 109)。因此,構成政治體的,並不是言說與行動的能力,而是 能被殺戮而不受懲的身體(1998: 22)。阿岡本強調,「從主權的觀點來說只有 裸命才是真正的政治」(1998: 106),只有在這個主權與裸命的交集之上,「霍 布斯神話般的自然狀態,才得到其真正的意義」(1998: 105),裸命「不單純只 是自然的生物性生命」,也不是「具備某種資格的生命形式」,而是「在人與獸 之間,自然與文化之間,無以分別又反覆轉化的地帶」(1998: 109),阿岡本這 段話,幾乎可以視為對Esposito 的回應:
在霍布斯式的主權肇建中,處於自然狀態中的生命,純粹只是由其完全被曝露 在出自於人之於人的無限權利的死亡威脅中,以及在利維坦的庇護之下所開展 的政治生命來界定的,但這同樣還是一個始終在死亡威脅下的生命,只是現在 完全掌握在主權的手中。界定國家權力的絕對永恆權力(puissance absolue et perpétuelle),歸根究柢並不是奠定在政治意志,而是奠定在赤裸的生命(naked life),赤裸生命只有在它臣服於主權(或法律的)生殺大權範圍內時,才是安 全與受到庇護的(2000: 5)。
自然狀態的法理地位在於它既是對絕對死亡的暴露,也同時是向主權之庇 護的過渡,對阿岡本來說,此一無法區別是在利維坦的秩序之內還是之外,正 是例外狀態的問題意識,「界定例外狀態確切來說是關乎一個閾界的問題,或者 說一個內與外既不是相互排除,又彼此難以區分的無差別地帶的問題」,說自然 狀態或例外狀態是對規範的懸置,並不是指將之廢除,關鍵的問題是,藉由懸 置規範所建立的「無法地帶」(zone of anomie)與法秩序之間的關係(2005: 23)。
從這個角度,阿岡本重新審視了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另一個知名描述:「人之於 人,有如豺狼」(homo hominis lupus)7(1998: 3)。阿岡本認為,要確切理解霍 布斯這個說法,就必須參照19 世紀法學家 Rodolphe Jhering 對於古日耳曼法中 對於「狼性之人」(werewolf; wargus)的討論,他將狼性之人解作一種既內在
7 「狼」是顯然是西方國家社會理論中一個特別偏好的意象,如德希達(Jacques Derrida)所 說,「在國家,城邦,共和,社會體與一般意義上的法律的脈絡下,無法在不認知到偏好『狼』
7 「狼」是顯然是西方國家社會理論中一個特別偏好的意象,如德希達(Jacques Derrida)所 說,「在國家,城邦,共和,社會體與一般意義上的法律的脈絡下,無法在不認知到偏好『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