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以上研究目的,本文選擇以德國法為主要之比較對象。之所以選擇 德國法,最直接的原因是德國法就是我國 2015、2016 年沒收新法,包括保 全扣押部分之主要比較對象23,相關規定皆有對應性。因此在我國沒收新法 通過之後,研究德國法之立法歷程,進而了解其實務之發展與運作,是能夠 理解我國新法之立法精神,鑑往知來的方法之一。
此外,在沒收法制的比較法上,還要留意立法模式之不同。檢視世界各 國立法例,大多數國家包括日本24、美國,其沒收包括保全扣押之立法都是 類似我國舊法的「分散式」立法模式,縱使在普通法還是有一個基礎的沒收 規定,但隨著法律的演進,常為特定的規範目的,在個別有沒收需求之法律 中,訂定較普通法更縝密的沒收包括其保全扣押之規定,各該特別法因而優 先於普通法適用,成為實務上的 law in action。我國新法則走向如同德國現 行法,採取「集中式」立法模式,將沒收之實體、程序法盡可能整合訂定於 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普通法,所有規定原則上一體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普 通法本身就是 law in action,僅在特定之特別法作細部之修正。基於上述「分 散式」、「集中式」之立法模式差異,德國法的比較研究在我國新法下,可以 說更有比較性及參考價值。
事實上德國法採取集中式之立法例,是德國普遍更重視抽象一般成文法 之相應結果,德國向來縝密之立法,是德國法成為世界上比較法研究對象之
23 刑法 2015 年 12 月修法立法理由之說明,不乏明確指出參考德國法之處(刑法第 2 條說 明一(三),第五章之一說明二,第 38-1 條說明二(二)、五(一)和六,第 38-2 條說明 二、四,第 38-3 條說明二,第 40 條說明二)。刑事訴訟法 2016 年 6 月修法之立法理由,
亦明確指出參考德國法,其中保全扣押之部分亦是如此(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理由五和 六,第 133-1 條理由二,第 133-2 條理由二,第 141 條理由一,第 142-1 條理由二)。
24 日本沒收法制以利得剝奪為主的介紹,可見,林明昕,〈論不法利得之剝奪:以行政罰 法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016 年 9 月,45 卷 3 期,頁 755-825,頁 774-777;
美國沒收法制以利得剝奪為主的介紹,則可見,簡士淳,〈犯罪資產沒收之法制架構與 實務觀察──以美國聯邦與加州沒收制度作為反思契機〉,《月旦法學雜誌》,265 期,
2017 年 6 月,頁 187-218。
一大原因。針對本文關心之沒收保全扣押,德國法更可以說是比較法上之異 數,立法雖未必完全妥適,但相對於其他國家十分詳盡,就本文所欲達成之 爭點整理的工作來說,研究德國法光是在法條上就能得到許多觀察,切入點 更加明確,資料也更加豐富。據此,本文希望在定位上,明確集中而深入地 針對德國法作比較研究,進而礙於篇幅限制,將跨國之間,更宏觀遍及世界 立法例之比較研究,留待後人處理。
不過針對德國法研究,不代表沒有任何跨國的聯結。歐洲各國在近幾十 年來透過歐盟、歐洲議會及歐洲人權法院等組織,建立超國性之平台整合行 政、立法及司法體系,全歐洲之政策決定與法制發展走向,對各個內國之法 政策有著指標性的影響作用,德國作為歐洲各組織的核心角色,當然更是如 此。德國沒收及其保全扣押之法制,自 1975 年形諸於法律,歷經數次修正 後,也在 2014 年受到歐盟之挑戰,歐盟在 2014 年作成的沒收指令中,為達 成打擊組織犯罪、經濟犯罪等目標,指示歐洲各國應增強沒收及其保全之有 效性,德國為回應歐盟指令之要求,自 2016 年起針對沒收實體、程序法為 大篇幅之修正(見下文第二章、貳、四),並於 2017 年 4 月 13 日立法通過,
同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從此切入點出發,研究德國法亦會連結至歐盟的整體 趨勢。
因為上述德國基於歐盟趨勢而來之修法動態,不同於單純靜態之法律比 較,本論文比較法研究的對象增加了不少豐富度與複雜度。德國此次大規模 的修法涉及整體觀念之重塑,修法過程中任何關於法制建構之觀點,都可能 是我國立法論或解釋論可以參考之資料。況且我國之沒收新法,就是植基於 德國 2017 年前之舊法而來,德國行政、立法部門在研擬新法時,針對舊法 缺點所為之論辯,也都會是我國沒收新法必須留意之問題點。比較法研究當 然不該是照單全收的仿作,而是藉由比較法研究擴大觀察可及的範圍,就本 論文關心的問題而言,德國法基於上述之理由有相當豐富之資料,值得集中 深入研究。
基於以上,本文會以德國刑事訴訟法(Strafprozeßordnung; StPO25)中
25 為節省篇幅,本論文引用法條皆使用德國慣用之縮寫,以下段落將一一介紹之。由於 本論文引用之法律繁多並相互交錯,引用法條條號之處皆將一一標註法律名稱以免混
有關沒收保全扣押之規範為主要之比較對象,包括規範過去之歷次修正,特 別會著重在我國中文文獻目前尚未完整觸及的 2017 年沒收新法。由於實體 法是了解程序法之前提,據以對應之德國刑法(Strafgesetzbuch; StGB)也會 是本文之討論重點,一樣會著重於 2017 年之新法。此外,由於德國刑事訴 訟法之沒收保全扣押基於性質上之類似性,相當程度地參考甚至準用德國民 事訴訟法26(Zivilprozessordnung; ZPO)中強制執行程序的規定,因此民事 訴訟法也是本論文須介紹之重點之一,同時一樣會牽涉到實體法即德國民法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的相關問題。
在利得沒收的情形,基於實體法上被害人對犯罪利得之民事請求權,刑 事之沒收保全扣押可能同時涉及民事法領域的問題,已如上述(見上文壹、
二),就此也同樣牽涉到德國民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更進一步,若犯罪 利得人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時,在德國會與破產法(Insolvenzordnung;
InsO)產生關聯,沒收保全扣押之設計因而也必須考量破產法之規定。再來,
與刑事罰結構相仿之行政罰同樣有沒收及其保全之問題,亦如上述(見上文 壹、二),行政罰在德國法下稱為秩序違反罰(Ordnungswidrigkeit),在秩序 違反罰法(Gesetz über Ordnungswidrigkeiten; OWiG)中亦有相關之規定必 須探究。最後,沒收涉及之犯罪行為,通常也會涉及課稅或其他國家對人民 之金錢負擔的問題,因此德國稅法即租稅通則27(Abgabenordnung; AO)也 會是相關必須討論之法律。
依循上述各法律之規定,本文將以法條註釋書(Kommentar)28為重點
淆。
26 不同於我國將強制執行法獨立於民事訴訟法作規範,德國民事程序之強制執行法係與 民事程序法置於同一部法典,放在民事程序法的後段,因此並沒有獨立的一部法典稱 為「強制執行法」。
27 德國法上 Abgabe 一詞事實上是指「公課」,是比稅捐(Steuer)還再上位的概念,其間 之概念區辨請見,柯格鐘,〈公課與稅捐概念〉,《月旦法學教室》,168 期,頁 47-53,2016 年 10 月。如該文頁 47 所述:「所謂公課,是人民依照法律或自治條例的規定,對於國 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所爲之金錢給付或因此而負擔的金錢給付義務」,以及頁 48:「法治國 家所開徵之公課類型,主要分以下四種,分別爲稅捐(Steuern) 、規費(Gebühren) 、 分擔金或受益費(Beiträgen)、特別公課(Sonderabgaben)」。只是因為稅捐就是公課之 主要類型,也是 Abgabenordnung 主要之規範對象,國內普遍將該法翻譯為「租稅通則」
或「稅捐通則」。
28 比較麻煩的是,註釋書是以法條為中心的研究資料,而在本文完稿之際,雖然德國 2017 年新法已通過一年,但相關註釋書依其定期更新的計畫,大多尚未更新 2017 年修正的
之研究素材,先以註釋書進行體系概觀,再就重要問題輔以學說、實務之延 伸討論。在學說方面,本文關心之沒收保全扣押,相對於整個刑事法領域而 言,屬於經濟刑法(Wirtschaftsstrafrecht)之次領域,係財產剝奪
(Vermögensabschöpfung)或稱為利得剝奪(Gewinnabschöpfung)制度之一 環,還是相對新興的學術領域。如同前面曾提及的,德國是在 1975 年才將 沒收法制形諸於法律,經過數次修正才奠定其法制上之重要性,並經歐盟的 影響於 2017 年修正為現行法,與現行法有連繫之學說、實務的討論,主要 集中在過去 20 年,本文所參考之學說、實務素材會有如此時間上的限定性。
由於是相對新興之領域,除了時間上之限定以外,數量上的限制也可以 想見。針對本文關心的沒收保全扣押的問題,相關專書數量上相對有限,特 別會以博士論文(Dissertation)為主。實務裁判方面,聯邦層級之德國聯邦 最高法院(BGH; Bundesgerichthof)、德國聯邦憲法法院(BverfG;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作成之裁判,與沒收保全扣押有直接相關性者亦 屬特例,相關重要見解主要集中在邦層級之邦高等法院(OLG;
Oberlandesgericht),或是實務上曾就某些問題,針對其他與沒收保全扣押可 相比較之干預處分發表過見解,學說上亦會比附援引。
基於上述時與量之限定性,縱使德國之沒收法制領先我國許多,因而成 為我國繼受之對象,但德國之學說、實務針對許多問題仍未必有定見。本文 在研究方法上,並不執著於處處定義所謂通說(Herrschende Meinung; H.
M.),而欲著重各見解切入觀點之整理,盡可能形塑德國法討論之全貌。這 相當程度也呼應了本文在闡述研究目的時所提及的,沒收法制當今世界各國 皆仍在發展中、如何設計須視政策決定之特點。即使在德國,沒收法制也有 許多莫衷一是的空間。
沒收新法,只是德國新、舊法之間仍有許多共通之處,舊法時代的註釋書不會因為新法 通過就完全失去價值。因此,本文所使用的註釋書資料橫跨新、舊法時代,而德國 2017
沒收新法,只是德國新、舊法之間仍有許多共通之處,舊法時代的註釋書不會因為新法 通過就完全失去價值。因此,本文所使用的註釋書資料橫跨新、舊法時代,而德國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