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本文欲進行之沒收保全扣押研究,隨著我國沒收新制修法之推動與 通過,近來已有越來越多中文文獻介紹深論,其中以德國法之比較研究為研 究素材者亦有之。本論文將以該些文獻為基礎,再予以延伸發展。
若從頭檢視我國有關沒收保全扣押之學術文獻,時期的劃分可以以 2016 年 6 月修正公布沒收程序法新制時為界。在沒收新制通過以前,學術 文獻的出發點是立法論,主要是針對我國過去陳舊之沒收制度提出批判,並 援引外國法尤其是德國法提出建言,在沒收新制通過以後,學術文獻則不僅 止於此,更進一步地處理新法通過後如何適用之解釋論問題,此時由於德國 法就是我國沒收新法之繼受對象,德國法之比較研究成為我國學界針對沒收 議題重要之研究方法。
沒收新制通過以前對舊制之批評,又可以再進一步區分時期。沒收法制 雖然過去長期以來都存在不敷使用的問題,但一直到【大統混油案】等食安 事件爆發後學說上之討論才轉為熱烈,脈絡和目標也因此有所轉向。本文之 研究動機如上述係基於我國食安案件爆發、沒收法制重獲重視而來,雖然在 此之前亦有部分學說文獻29曾處理我國陳舊沒收法制之問題,但和本文引以 為基礎之案例和文獻脈絡有異,和沒收新制 2015、2016 年之修法也未必有 直接關聯,因此該些文獻將不會是本文主要之討論對象。
本文參考之我國文獻,主要就是自食安法沒收規定修法以來的沒收相關 文獻,由於了解程序法必然是以了解實體法為前提,因此實體法之文獻也是 參考之重點。其中,雖然有關沒收保全扣押,基本上不分利得沒收與犯罪物 沒收,皆是討論之範圍(見下文第二章、壹、二),但由於我國此次沒收之 修法契機是基於大大小小的食安事件而來,特別與過去以利得沒收剝奪犯罪
29 例示如,吳耀宗,〈德國刑法追徵(Verfall)制度之研究─兼論我國現行刑事法制之「追 徵」相關規定〉,《刑事法雜誌》,45 卷 3 期,2001 年 6 月,頁 1-43;柯耀程,〈沒 收、追徵、追繳與抵償法理詮釋系列(一)─沒收與追徵之法律效果定性/(二)剝奪 犯罪工具與不法利益之思維〉,《軍法專刊》,57 卷 3/4 期,2011 年 6 月,頁
143-163/94-115;薛智仁,〈沒收之定位與從屬性—最高法院相關裁判綜合評釋(上)
(下)〉,《臺灣本土法學》,98 期,2007 年 9/10 月,頁 21-37/31-45;曾淑瑜,〈犯 罪所得沒收追徵及保全程序之研究〉,《軍法專刊》,58 卷 2 期,2012 年 4 月,頁 41-66。
利得不足之問題點有所聯繫,因此,本文參考之文獻基本上皆以利得沒收為
此外附帶一提,比較法研究由於有語言上之差異,統一用語、特定指涉 的對象是重要的工作。就此,本文主要之研究對象德國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 之德國刑法,我國已有連孟琦譯,《德國刑事訴訟法:附德國法院組織法選 譯》,2016 年,以及何賴傑、林鈺雄審譯,《德國刑法典》,2017 年,兩本法 條翻譯書出版,可作為基礎之工具書。由於上開工具書翻譯得十分詳實,法 條用語之翻譯字斟句酌,亦皆有交代用語擇選之原因及介紹德國法之體系脈 絡,因此本文中德國刑事訴訟法、德國刑法之翻譯用語,除了過去文獻已有 統一翻譯習慣者外,將以連孟琦譯(2016)以及何賴傑、林鈺雄審譯(2017)
兩書所譯者為基準37,合先敘明。
潘怡宏,〈論保全證據與保全沒收執行之獨立扣押的競合〉,《萬國法律》,207 期,
2016 年 6 月,頁 15-27;潘怡宏,〈保全扣押之發動要件與扣押競合之處理(一)/(二)〉,
《法務通訊》,2818/2819 期,2016 年 9 月 23/30 日,頁 4-6/頁 4-6,亦是本文之重點參 考對象。
37 此外德國民法的法條翻譯,我國目前亦已有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團法人台大法學 基金會編譯之《德國民法(上)—總則編、債編、物權編》可供參考,本文內容部分涉 及民法概念處,亦將參考該書內容。比較可惜的是,與本文比較密切相關的德國民事訴 訟法,我國尚未有法條翻譯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