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檢察官的統一權責
相應於命令機關(§111j StPO;見上文壹、一),有關保全扣押之執行機 關,德國刑事訴訟法亦接續在第 111k 條第 1 項有自己之規定,為舊法第 111f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所移列,對應保全對象之不同,及對應對象而來的扣押、
假扣押執行方式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權限設計,在修法歷程上,德國近期經 過 2002 年以及 2007 年兩次修法後(見上文第二章、貳、三),不論扣押、
377 BT-Drs. 18/11640, S. 85.
假扣押原則上皆是由檢察官執行為主,欲藉由統一執行權限,簡化並加快執 記之任務依原則統一交由檢察官處理(§111k Abs.1 S.1 StPO)。依土地登記 規則之規定,請求土地登記機關為扣押之登記,檢察官須以書面為之,且以
378 BT-Drs. 16/700 S.12; LR-StPO/Johann, §111f Rn. 1。將執行之權限統一交由檢察官後,法 官保留之要求因而原則上僅停留在保全扣押之命令的層次,根據 2007 年之修法理由,
這是德國立法者為加快簡化程序之立法選擇。但因為所有的執行措施,關係人都還是 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因此,法院還是可以透過事後控制確保執行措施中之基本權保 障,vgl. LR-StPO/Johann, §111f Rn. 1.
379 BT-Drs. 18/9525, S. 82.
380 BeckOK-StPO/Huber, §111k Rn. 1ff.; KK-StPO/Spillecke, §111f Rn. 2ff.; LR-StPO/Johann,
§111f Rn. 2,何謂「司法輔助官」,可見,連孟琦,〈2017 年德國沒收新制中之賠償被害
382 KK-StPO/Spillecke, §111f Rn. 2, 4; LR-StPO/Johann, §111f Rn. 3.
封條彌封送達登記機關383(§§ 29 Abs. 3, 39 GBO)。若是檢察官自為緊急命 令的情形,縱使法院尚未為命令之事後確認,檢察官也可以自己先請求登記 之執行384。
若執行對象是債權,執行方法是質押,依舊法即原則上是由檢察官為之
385,只有在保全替代價額之假扣押的情形,若對債權執行,除原則上由檢察 官為之,檢察官亦得聲請由下達假扣押命令,或為假扣押緊急命令確認之法 院為之(§111f Abs.3 S.3 a.F.)。舊法如此設計是因應需要更快保全之情況,
保留由法院直接執行之可能,由檢察官在為假扣押聲請時,就一併向法院聲 請為質押386,但新法為求簡化,已將此種方式刪除。
對債權執行之質押程序,不論扣押、假扣押,主要就是向關係人發禁止 處分命令,以及向第三債務人發禁止清償之命令387。由於德國 2017 年修法 已要求質押裁定中應內含第三債務人應報告之要求(§§111c Abs. 2 S. 3, 111f Abs.1 S. 3 StPO,見上文一、1.、(2)),則執行程序中檢察官是否有要求第三 債務人報告,在現行法下就不是必要的388。若不是由檢察官為上述命令,
而只是例如由警察向第三債務人通知有質押之情事,質押將不生效力389。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在為質押之前,不一定要使關係人有聽審之機會(§834 ZPO)390。
若執行對象是船舶、航空器,依其執行方法需要登記的情況,舊法原亦 保留由法院聲請登記之可能391,新法則也是回歸統一由檢察官負責向登記 機關請求登記392。若是不得登記之船舶、航空器,則是比照下述動產的執
383 BeckOK-StPO/Huber, §111k Rn. 2, 7.
384 BeckOK-StPO/Huber, §111k Rn. 2.
385 LR-StPO/Johann, §111f Rn. 4.
386 BTDrucks. 16/700 S.12; LR-StPO/Johann, §111f Rn. 7.
387 BeckOK-StPO/Huber, §111k Rn. 3; KK-StPO/Spillecke, §111f Rn. 2; LR-StPO/Johann,
§111f Rn. 4.
388 BeckOK-StPO/Huber, §111k Rn. 3.
389 LR-StPO/Johann, §111f Rn. 4.
390 LR-StPO/Johann, §111f Rn. 4.
391 Vgl. KK-StPO/Spillecke, §111f Rn. 2, 5.
392 BeckOK-StPO/Huber, §111k Rn. 4, 8f.
行權限分配與程序393。
2. 對動產執行時之權限分配
執行對象是動產時,是德國現行法下執行機關較複雜的情況,也是實務 上的確比較有需求由其他人員機動執行的情況。2017 年修法時,將舊法原 本扣押、假扣押分列的規範整併在同一項,規範內容則未變動。
在保全沒收原物之扣押的情形,對動產扣押之命令除了事先由法院為之 外,在遲延有危險之情況下,檢察官及其偵查人員亦有權為之(見上文壹、
一、2.)。而動產扣押命令之執行,不論由法院事先命令,或是由檢察官自 行為之者,原則上皆由檢察官執行該扣押命令(§111k Abs. 1 S.1 StPO),並 亦得由其偵查人員執行之(§111k Abs. 1 S.3 StPO)。若動產之扣押命令是在 緊急狀況下由檢察官之偵查人員為之者,結果會是偵查人員自己所為之命 令,自己也有權執行394。此外一般性而言,檢察官所負之執行任務,如上 述係依司法輔助官法移轉予司法輔助官處理,檢察官亦可由其偵查人員,甚 至請其他一般之警察395、法警(Justizwachtmeister)協助396。
在保全替代價額之假扣押的情形,若對關係人責任財產中之動產進行質 押,執行機關方面德國法曾有修法之變動。在 2002 年以前,對動產之執行 機關,係規定由司法債權收取規則(Justizbeitreibungsordnung(JBeitrO);2016 年已改制為司法債權收取法 Justizbeitreibungsgesetz(JBeitrG))第 2 條所示之 執行機關為之397,也就是與司法收取規則連動,實務上適用該法之結果,
造成針對動產假扣押之執行機關並不統一398,且在這麼複雜的適用關係
393 BeckOK-StPO/Huber, §111k Rn. 8.
394 BeckOK-StPO/Huber, §111k Rn. 4; KK-StPO/Spillecke, §111f Rn. 2; LR-StPO/Johann,
§111f Rn. 2.
395 如前曾介紹過的,檢察官之偵查人員通常是較高階之警官,而非所有警察皆是偵查人 員(見上文壹、一、2.)。
396 LR-StPO/Johann, §111f Rn. 2.
397 SK-StPO/Rogall, §111f Rn. 3, 12.
398 SK-StPO/Rogall, §111f Rn. 3.
下,究竟誰有執行之權限也滋生爭議399。此外上述規則在實務運作下,最 後大多數還是仰賴法院執行官在執行,以致於法院執行官工作過載且常常不 及處理400。2002 年德國修法時,即是基於以上兩點觀察,基本上將針對動 產所為之假扣押執行,統一交由檢察官自己就可以為之401,終結了舊法時 代究竟檢察官可否自行為執行之爭議402。且除了檢察官外,2002 年修法進 一步還將檢察官之偵查人員納入執行機關之規範中403。不過如此修法後,
反過來變成法院執行官是否還有權執行引發爭議,2007 年修法,因此又明 文將法院執行官列為有權執行之機關404,目前現行法並列多個機關的結果 是這麼來的。
據此,德國現行法於針對動產執行之情形,執行機關雖然同時併列司法 債權收取法第 2 條所示之機關、法院執行官、檢察官或其偵查人員,都有權 執行動產之執行,但所謂「司法債權收取法第 2 條所示之機關」意義已不大,
主要就是由檢察官來主導執行,檢察官並可委託其偵查人員405,在實務運 作上,基本上檢察官是如上述將業務移轉予司法輔助官辦理。此外實行動產 質押時,依司法債權收取法比照民事訴訟法之質押,可以再委託執行公務員
(Vollziehungsbeamter)為之,若法院無執行公務員時則一樣是委託法院執 行官406。
上開各該機關之間也無相後次序之問題,由檢察官依合目的性之觀點決 定由誰來為執行407。而將法院執行官另外列為執行機關,主要是著眼於執 行特別需要仰賴其有關執行之知識與經驗時408,例如判斷是否有無法質押 之情形,或是判斷標的物未來變價之情況409,就可以由檢察官委託法院執
399 SK-StPO/Rogall, §111f Rn. 3.
400 SK-StPO/Rogall, §111f Rn. 3.
401 SK-StPO/Rogall, §111f Rn. 14.
402 SK-StPO/Rogall, §111f Rn. 3.
403 SK-StPO/Rogall, §111f Rn. 14.
404 SK-StPO/Rogall, §111f Rn. 4.
405 LR-StPO/Johann, §111f Rn. 6; SK-StPO/Rogall, §111f Rn. 14.
406 BeckOK-StPO/Huber, §111k Rn. 5; SK-StPO/Rogall, §111f Rn. 12.
407 LR-StPO/Johann, §111f Rn. 6; SK-StPO/Rogall, §111f Rn. 11.
408 LR-StPO/Johann, §111f Rn. 6; SK-StPO/Rogall, §111f Rn. 13.
409 SK-StPO/Rogall, §111f Rn. 13.
行官為質押,且依法法院執行官對檢察官執行之協助係無償的(§2 Abs.1 GVKostG)410。此委託僅能由檢察官為之,檢察官之偵查人員其無權分配工 作予法院執行官或執行公務員411。
另外由於對動產之執行,可能有必要進入聯邦軍隊之辦公大樓
(Dienstgebäude),或是一般無法進入之設施,就此德國法準用證據保全扣 押之規定(§111k Abs.1 S.4 i.V.m. §98 Abs.4)412,除非只是要進入某軍人所 居住之房間執行扣押,否則一律須向軍方之上級長官請求搜索。
3. 保全訴訟費用之執行
上述執行機關之權限分配,適用於沒收或罰金之保全扣押,若是保全訴 訟費用之假扣押,則原則上依司法債權收取法是由法院執行處
(Gerichtskasse)負責執行(§§1 Abs. 1 Nr. 4, 2 Abs. 1 S. 1 JBeitrG)413。除非 涉及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包括對應的聯邦檢察官(Generalbundesanwalt)之 層級,會由聯邦司法處(Bundesamt für Justiz)來執行 414。然而若是同時保 全沒收或罰金,也同時保全訴訟費用,兩類同時進行的情況,則依司法債權 收取法還是統一由檢察官負責執行(§1 Abs. 4 JBeitrG)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