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害人請求權之實現
2. 被害人賠償機制之適用範圍
726 SSW-StPO/Burghart, §111i Rn. 1.
727 BeckOK-StPO/Huber, §111h Rn. 3.
728 SSW-StPO/Burghart, §111h Rn. 6.
729 BeckOK-StPO/Huber, §111h Rn. 3.
730 SSW-StPO/Burghart, §111h Rn. 6.
接著,犯罪之被害人,牽涉之定義有狹有廣,可得主張透過賠償機制來 實現其請求權之被害人,應有其適用範圍之限制,否則將失之過廣。德國沒 收舊法就此相當清楚地表明,必須是有「產自(aus)」犯罪(§73 Abs.1 S.2 StGB)之請求權者,才能排除沒收請求權,進而適用協助被害人受償之相 關程序設計。德國 2017 年之沒收新法雖然刪除了上開以潛在請求權排除沒 收之刑法規定,並設計新的被害人賠償機制程序,但仍然沿用上述被害人概 念之見解,而表露在被害人賠償機制之各相關規定法條中(vgl. §73e StGB,
§111i und §459g Abs.3 StPO)。因此,有關何謂有產自犯罪請求權之被害人之 舊法實務見解,亦仍得加以沿用,2017 年沒收新法有關被害人賠償機制之 設計,亦參酌了部分過去實務之見解731。
依照德國實務過去之見解,被害人因犯罪而產生請求權才能適用賠償機 制,其中「犯罪」之範圍,應與沒收保全扣押所針對之犯罪行為,有其同一 性,也與嗣後起訴時表明之犯罪行為,以及沒收終局裁定所確認之犯罪行為 同一732。若實體法有例如組織犯罪之規定,將犯罪行為人之個別犯罪行為 打包成為實體法上之一行為,則所謂犯罪之被害人,雖然不能對應到個別之 犯罪行為,但該組織犯罪之刑罰規定,還是保全扣押及終局沒收裁判之基 礎,只要是就該整個組織犯罪而言,有產自其中之請求權者,就是得適用賠 償機制之被害人733。
從上述被害人賠償機制與沒收保全扣押間的關聯推衍,德國沒收新法之 修法理由特別提及,雖然在沒收新法下,被害人之請求權不會排除國家之沒 收請求權,保全扣押必然是為保全國家沒收請求權之執行而存在,但因為沒 收保全扣押所針對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仍得循被害人賠償機制之程序在將 來獲得賠償,國家發動沒收保全扣押,仍有其正當性,能消除與民爭利之疑 慮734。
731 BT-Drs. 18/9525, S. 50。以下介紹翻自德國 2017 年修法的草案理由,同樣的翻譯亦可 見,連孟琦,〈2017 年德國沒收新制中之賠償被害人模式〉,收錄於:《法學與風範──
陳子平教授榮退論文集》,2018 年 1 月,頁 613-633,頁 619 以下。
732 BT-Drs. 18/9525, S. 50.
733 BT-Drs. 18/9525, S. 50.
734 BT-Drs. 18/9525, S. 50.
另依照德國實務過去之見解,被害人因犯罪而產生請求權,該請求權必 須是主張犯罪利得或其替代價額之返還(Rückgewähr)者,也就是說被害人 之請求權必須與犯罪利得之間有同一性735。德國 2017 年沒收新法亦接納上 述見解,將「返還(Rückgewähr)」一詞明文訂定在被害人賠償機制之條文 當中736。從而,例如被害人係因犯罪行為受有痛苦,而在民事法上請求慰 撫金(Schmerzensgeld),該慰撫金請求權不能循被害人賠償機制主張而受填 補737。同理被害人若主張請求利息、訴訟費用之花費,亦皆不得循被害人 賠償機制請求,但這不妨礙被害人就其該些民事上權利,循民事途徑主張實 現,也就是說,該些民事上權利不會因為刑事被害人賠償機制適用範圍之劃 定而被縮減738。
上述被害人之定義,在刑事程序中不是一確定之後就無法改變的,受損 害之人可能在程序進行中,會失去其適用被害人賠償機制之資格,例如刑事 程序發現並無證據可證明犯罪行為存在,又例如該犯罪因無起訴之實益而處 分不起訴(§§154, 154a StPO),相反地,也有可能隨著刑事偵查程序之進行,
發現之前未發現之犯罪事實,導致得適用賠償機制之被害人隨之擴張739。 照理說,隨著犯罪事實在刑事程序進行中之變動,檢察官應該盡可能地調整 沒收保全扣押,指向目前調查現狀下已知之犯罪事實來達成沒收保全扣押之 目的,因此可得適用賠償機制之被害人範圍之變動,得從檢察官對沒收保全 扣押之調整推知740。
在被害人權利有所移轉之情況,為了讓得適用賠償機制之被害人,其主 張之權利與最後沒收裁判所涉之請求權一致,依德國沒收新法之設計,因犯 罪受損害之人的繼承人及其他權利繼受人,還有其破產管理人、行使代位權 之保險人,皆直接視為是得適用刑事賠償機制之被害人741。
735 BT-Drs. 18/9525, S. 50f.
736 BT-Drs. 18/9525, S. 51.
737 BT-Drs. 18/9525, S. 50f.
738 BT-Drs. 18/9525, S. 51.
739 BT-Drs. 18/9525, S. 51.
740 BT-Drs. 18/9525, S. 51.
741 BT-Drs. 18/9525, S. 51.
綜合上述,在德國沒收新法之確立下,得適用求償機制之被害人概念,
連結著刑事程序所針對的犯罪行為,刑事程序中所發動之沒收保全扣押範 圍,應與適用賠償機制之被害人範圍可得對應。不過此將被害人概念與刑事 程序針對之犯罪事實範圍取得一致的設計方式,會受限於刑事訴訟法基於刑 事政策目的,賦予法官、檢察官調整犯罪事實範圍之權限,例如上面曾提到 的,在因無追訴實益而不起訴之情形,基於刑事程序之目的提前終結部分犯 罪之追訴,可能造成被害人無法適用賠償機制之結果742,被害人變得還是 得自己再另循民事途徑主張。德國沒收新法對此設計的因應機制是,在犯罪 行為人財產不足清償被害人債權之情況,讓上述無法適用賠償機制之被害人 仍得聲請開啟破產程序,進入破產程序後,仍得參與分配國家機關透過沒收 保全扣押所扣得之財產,也就是說,還是能適用此部分與破產程序聯結之賠 償機制743。
最後要注意的是,在德國 2017 年新法之沒收排除規定下(見上文第二 章、壹、五),若依私法自治,被害人已與債務人和解,以致於被害人之民 事法上權利消滅,則沒收應不予為之(見上文壹、二、(2)、B.)。基於此「友 善和解(vergleichsfreundlich)」744之規定,此時因被害人權利已受到填補,
沒收為避免雙重剝奪,應予排除,也就沒有進入賠償機制運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