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追徵之扣押縱然在實務上有上述重要性,可惜的是,我國 2017 年 沒收新法增訂時,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2 項保全追徵扣押之要件設計,未 能來得及作出較細緻之規定。不過相較於該條第 1 項之保全沒收扣押仍保留 簡略的「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規定,第 2 項新增的保全追徵之扣押,當 然要件相對還是明確。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2 項之扣押,表明目的是「為保全追徵」,
再來與第 1 項保全沒收之扣押相比,第 2 項之要件語意上更為謹慎,強調「必 要時」方能扣押。扣押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一 方面相應於實體法增訂第三人沒收(見下文二),明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以 外之第三人,亦得為財產被干預之對象,另一方面扣押的客體規定為「財 產」,比起第 1 項所稱之「物」,更不會有無體物是否該當之爭議(見上文一)。 此外在上述要件的基礎上,保全追徵之扣押,法條更規定扣押應「酌量」為 之,這可說是與第 1 項之間最大的區別。
1. 特別法的普通法化
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2 項「必要時得酌量扣押財產」之立法 例,並非此次沒收新制修法之神來一筆,而是早就出現在我國特別刑法之沒 收條款。洗錢防制法、貪污治罪條例在 1996 年修正其沒收規定時,增訂沒 收保全扣押時即是採取類似之文字10。2014 年起因接連的食安風暴,犯罪 利得沒收獲得重視,我國立法機關著手修正特別刑法之沒收條款,增訂其中 的保全扣押之規定時,包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1、水污染防治法12、藥事 法13等特別法新修正之沒收條款中,亦出現文字如出一轍之規定。
10 洗錢防制法 1996 年 10 月 3 日修正增訂第 12 條第 2 項:「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貪污治罪條例同年月日修正增訂第 10 條第 3 項:「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 押其財產」。
1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014 年 1 月 28 日修正增訂第 49-1 條第 2 項:「為保全前項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上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立法理由即言明係
「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同年 11 月 8 日 該法第 49-1 條第 2 項再修正為:「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其價額之追徵 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略作文字修正,增加「其價額」之用語。
12 水污染防治法 2015 年 1 月 22 日修正增訂第 39 條第 3 項,文字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014 年 11 月 8 日修正之第 49-1 條第 2 項完全相同。
13 藥事法 2015 年 12 月 2 日修正第 88 條第 3 項,文字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014 年 11 月 8 日修正之第 49-1 條第 2 項完全相同。依該條當時修正之修法理由二,該項新增之原 因係「為確保不當利得沒入或追繳處分之實效,於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為沒入或追繳處
分前,得依法扣留或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供擔保之規定」,已經有意識
到刑事沒收保全扣押與行政法上沒收的整合(見下文伍)。
然而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6 月之沒收新制修法,立法機關決定翻轉
選擇不在特別法再重複規定。從而,我國之特別法中,目前已無仍有效力的 沒收保全扣押規定,所有沒收保全扣押都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沒收保全扣押之基礎授權規定在 2016 年 6 月有所 修正,新增所謂保全追徵之扣押,但事實上只是舊酒新裝,有所變革的點僅 在於將特別法普通法化,了結了舊法時代保全追徵扣押僅適用於特定特別法 領域之爭議,沒收保全扣押之發動在刑事訴訟中開始有其全面性。
2. 欠缺價額概念之保全追徵扣押
然而若與德國法相較,我國此次修法有一個關鍵性之差異,在於將保全 追徵扣押之客體直接規範為實體被保全之財產,跳過了價額之層次。德國法 下區分保全沒收原物之扣押與保全替代價額之假扣押(見上文第二章、壹、
一),與實體法得相對應的,保全沒收原物之扣押的客體,就是未來可能沒 收的客體,是扣押關係人所有之特定財產;保全替代價額之假扣押的客體,
則是未來可能沒收之替代價額,當然要達到擔保替代價額的目的,須對關係 人所有之特定財產予以執行而發生保全的效果,再以其價值擔保國家未來可 能的債權,但深究其層次之分,必然是要先決定擔保的價額為多少,才有在 特定財產上發生保全效果之問題。而依德國法,保全替代價額之假扣押決定 的就只是擔保價額為何,實際上保全哪些財產來擔保該價額,則是假扣押執 行後才會產生的結果。
(1) 超額或不足額扣押的疑慮
我國沒收新法直接規範保全追徵扣押之客體就是特定財產,扣押決定本 身不涉及價額17,結果論上雖無不同,和德國法一樣扣押最後都是在關係人 財產上發生保全效力,但這樣的規範模式首先就有超額或不足額扣押之疑 慮。保全追徵扣押既然是擔保未來的追徵價額,則扣押的範圍,應確實涵蓋 未來追徵價額的範圍,同時也不應超過,才具正當性而經得起比例原則之考
17 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並認為檢察官聲請扣押,法院為扣押裁定時,都必須具體載明扣押 的特定財產對象,不得概括記載,詳見,陳文貴,註 4 文,頁 31。
驗,價額與扣押範圍的對應性,是建立保全追徵扣押正當性很重要的基礎。
然而依我國新法保全追徵扣押要件之設計,似乎並不重視上述價額與扣 押範圍的對應性。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2 項保全追徵扣押,相較於第 1 項多規範了僅應「酌量」扣押的限縮要件,使得扣押的範圍法官也有斟酌衡 量的空間。在德國法下,未來可能被追徵之沒收替代價額多少,保全追徵之 扣押的範圍就是多少,兩者應該相等,若執行時實際被保全之財產價值高於 保全之價額,亦僅會在價額之範圍內發生保全之效果18。我國法在上述修正 要件下,保全追徵扣押之範圍,可能小於未來追徵之價額,法官得依「酌量」
的要件進一步斟酌裁量。從而,法院保全追徵扣押之範圍在現行法下,本來 就和未來追徵之範圍無必然關係,法院為保全追徵扣押之時,若不明確計算 並言明未來追徵範圍為何,形式上並無不可。
新法如此規定的結果,可能造成扣押不足之情形,立法目的為何,立法 理由並未多加交代,只能猜想是為了避免人民財產權受到保全追徵扣押之過 度侵害,新法保全追徵扣押所謂「酌量」的要件,可以說有節制法官扣押範 圍的味道,但為何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2 項的保全追徵扣押有此需求,同 條第 1 項的保全沒收扣押就沒有,又難以得知區別標準。實務運作上,法官 作出保全追徵扣押範圍之裁量後,理應在扣押裁定中交代裁量該範圍之理 由,論理當中亦應參酌未來追徵之價額為宜。
但必須留意的是,儘管我國立法有上述限縮,但在我國司法實務的實踐 上,為求簡便,扣押實務常常還是值錢的都先扣,多多益善,從而,超額扣 押的疑慮更是我國實務上常見的問題。但有部分法院,為避免對人民權利的 過度侵害,仍勤勉地確認是否有超額扣押之情形,而此項作業的前提,還是 要先簡單計算價額,甚至檢察官在為扣押聲請時,計算價額也是常態。從而,
雖然我國立法跳過了價額的層次,對慮及人民權利保障的司法實務而言,計 算價額仍然是扣押程序中必須做的工作。
【味全混油案】中,我國沒收新制通過後我國第一個出現的指標性扣押
18 若是為了未來可能執行的沒收替代價額發動假扣押,經執行後保全關係人的不動產,而 沒收的價額遠不及於不動產之價值,依德國法下假扣押的執行方法,是以抵押權的方式 存在不動產上形成負擔(見上文第三章、貳、一),保全的效果不及於不動產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