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談刑事沒收保全的程序問題,結構上有獨立的規範體系,然而如本文 緒論所述,攤開沒收保全扣押之規範關聯性,會發現涉及層層與其他法領域有 衝突、銜接的關係(見上文第一章、壹、二)。在一個有沒收關聯性的刑事案件 當中,沒收保全常是犯罪被發現之始第一線要進行的工作,刑事保全程序介入 了當事人與他人在民事法上,或者與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不會因 而完全阻斷民事法、行政法領域之規範運作。不同法領域間實體、程序規範之 競合,需要調合不同法領域之規範目的,各規範目的才能在可預見的運作基礎 上被實現。
首先,沒收保全扣押與民事法競合的部分,涉及的一方面就是上述第三軸 線之被害人賠償機制的問題。如上所述,在犯罪利得與被害人賠償請求權有對 應性的情形,德國舊法在被害人潛在有請求權的範圍內,一般性地排除沒收請 求權,被害人權利在實體法上既未受沒收之妨礙,若循民事程序取得暫時或終 局之執行名義,則經原先命令刑事扣押、假扣押之法院為一同意裁定(§111g Abs.2 StPO a.F.),民事執行將優先於刑事扣押、假扣押之執行。
德國 2017 年新法下則雖然並不否認被害人請求權優先,但只有因已實現等 原因而消滅的被害人權利(§73e StGB),得排除國家之沒收請求權,否則被害 人受償的問題,皆需留待執行程序處理。德國新法基於此想法,在程序法方面,
刪除了上述同意裁定之設計,又設下了個別執行禁止(§111h Abs.2 S.1 StPO,
見下文第三章、伍、三、1.)的限制,在假扣押利得的範圍內,不論是被害人,
或是假扣押關係人的其他債權人,都不得在沒收裁判確定前假扣押存續期間 內,先行就該範圍內的財產執行。因此在德國沒收新法下,基於保護犯罪被害 人的思考,在沒收保全的範圍內,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已經無從排除沒收保全扣 押的效力,在程序方面沒收保全扣押更加獨立、完整。
不過在上述設計下,為了避免過度侵害被害人或其他民事債權人的利益,
德國法又搭配了在行為人陷於無法清償時,刑事沒收保全扣押與破產程序之間 之銜接。如上所述,由於德國法之民事執行原則上採優先主義,改採平等主義 之破產程序格外重要(見上文三),而依破產法之規定,破產程序中亦會針對破 產債務人,亦即此處之犯罪行為人的財產予以保全,刑事之扣押、假扣押保全 之必要性就很低微78。因此依德國破產法之規定,破產程序開啟後,就不能再 為刑事之扣押、假扣押之執行(§89 InsO)79,相對地,若是在破產程序開啟前 所為,已經執行之刑事扣押、假扣押,德國 2017 年新法則依扣押與假扣押之不 同異其處理(見下文第三章、參、二)。
而破產程序之開啟,除了有可能是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德國 2017 年新 法,為了讓多數債權人於行為人財產不足時,得於破產程序中平等之受償(見 下文貳、四),使檢察官(§111i Abs.2 StPO)得作為破產程序開啟之聲請人,據 此破產程序將與刑事扣押、假扣押更為密切。綜合上述,在德國 2017 年新法下,
刑事沒收保全扣押與民事程序競合的相關問題,皆圍繞著被害人賠償機制,不 是單純的競合問題而已,本文將在介紹被害人賠償機制的章節統一處理(見下 文第三章、伍)。
剩下要處理的跨領域整合問題,主要針對行政法領域兩個,在實體法上與 沒收競合的請求權,如第二軸線所述,上述秩序違反罰法的沒收與保全固然自 成體系,可以獨立運作,但在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規範目的重疊的情況,若仍 為雙重的處罰乃至於保全,則會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的疑慮。因此德國法在 程序上,透過管轄權的分配,避免同時開啟刑事罰與行政罰程序,是我們討論 此跨領域競合的重點(見下文第三章、陸、一)。
除了上述行政罰外,行政法上的稅法領域,刑事沒收保全扣押也可能與之 競合,就此和民事領域一樣,一方面是單純稅捐機關代表國家作為債權人,與 沒收彼此搶錢的執行競合關係,另一方面,稅捐機關代表國家,也有可能成為 犯罪之被害人,成為稅捐國庫(Steuerfiskus)作為犯罪被害人的特別問題。此 時因在德國法下稅捐機關基於其職權得發動稅捐假扣押(Steuerarrest),會產生
78 MK-StPO/Bittmann, Vor§§ 111b-111p, Rn. 7.
79 LR-StPO/Johann, §111b, Rn. 57; SK-StPO/Rogall, §111b Rn. 19, 24, 44.
稅法假扣押與刑事沒收保全扣押競合之問題,是我們討論此跨領域競合的另一 重點(見下文第三章、陸、二)。
最後,由於沒收之保全扣押在財產有跨國流動之情形,需要外國政府協助 才能執行實現,因此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亦會是沒收保全扣押需要銜接之 程序80。就此固然也是沒收保全扣押相關重要的程序問題,但在德國法下,司 法互助的問題必須在歐盟整合的脈絡下言之,與我國司法互助方面的難題困境 未能直接對應,本文礙於篇幅,將不討論沒收保全扣押的司法互助問題,還有 待後人研究。
80 MK-StPO/Bittmann, Vor§§ 111b-111p, Rn.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