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四、保全扣押命令之撤銷

有關沒收保全扣押效力的存續,是在德國學說、實務上稍有爭論的問 題。部分學說、實務認為,保全扣押之效力植基於沒收可能性而來,當沒收 可能性消滅,則保全扣押將因失去保全標的(gegenstandslos)而失其效力

554,但多數學說還是認為須經形式的撤銷行為,扣押才會失其效力,扣押作 成後若未經撤銷,則原則上其效力將持續至程序終結555

延續上述爭論,特別會有疑問的是若終局作成肯定沒收之決定,則沒收 嗣後將予以執行,此保全扣押是否自動失效。肯定說認為此時沒收命令取代 扣押之地位,扣押將因失去保全標的而當然失效,刑事裁判確定後,也本就

549 BeckOK-StPO/Huber, §111p Rn. 9; KK-StPO/Spillecke, §111l Rn. 7.

550 BeckOK-StPO/Huber, §111p Rn. 9; KK-StPO/Spillecke, §111l Rn. 7.

551 BeckOK-StPO/Huber, §111p Rn. 10; KK-StPO/Spillecke, §111l Rn. 8; SSW-StPO/Burghart,

§111p Rn. 8.

552 SSW-StPO/Burghart, §111p Rn. 2.

553 BeckOK-StPO/Huber, §111b Rn. 13.

554 KK-StPO/Spillecke, §111e Rn. 12f.

555 BeckOK-StPO/Huber, §111e Rn. 14,

不可能再對扣押提出救濟而訴請撤銷556,但也有區分說進一步認為若是宣 告替代價額之沒收,因沒收宣告的標的只是價額請求權,除非終局執行已經 取代保全執行(§459g Abs. 2 StPO),否則不會有扣押失去保全標的的問題,

還是須對假扣押命令為撤銷,但撤銷之前應先給予終局執行的機會557。否 定說則一概認為保全扣押要失其效力,還是都必須在裁判確定後,為一撤銷 之法律行為,不分扣押或是假扣押558

再來,有關扣押與沒收終局執行的銜接,在裁判因故遲延無法確定之情 形,是否仍可撤銷保全扣押,實務上亦有爭論,學說上有採肯定說,認為不 論是否基於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縱使可歸責於被告例如因為被告未到庭而 無法確定559,都不影響保全扣押應予撤銷一事560。綜上所言,保全扣押如 何終結(Beendung)在德國法上是相當有爭議的,但保全扣押如何撤銷,明 確是一個重要的討論重點。

為符合人民權利保障,當扣押之前提要件已不復存在,德國實務多數強 調扣押即應毫無遲延地撤銷561,而保全扣押之撤銷,常常是透過關係人就 保全扣押主張救濟而來562,其中關係人除了扣押物的所有人,也包括未來 可能參與沒收程序之人,或是同一刑事程序中的共同被告563。關係人請求 救濟之法院對象,是依管轄分配有權命令扣押或有權確認緊急命令之法院,

須就扣押命令之裁定向該些有權法院提起抗告564,若是假扣押且價額超過 兩萬歐元,依法得再抗告(weitere Beschwerde;§310 Abs. 1 Nr. 3 StPO)565

556 KK-StPO/Spillecke, §111e Rn. 13.

557 KK-StPO/Spillecke, §111e Rn. 13.

558 BeckOK-StPO/Huber, §111e Rn. 14.

559 依德國法,宣判時被告若未到庭聽判,將構成缺席審判而致使裁判未能確定,詳見,林 鈺雄,〈刑事被告有無到庭聽判之義務?──簡評北捷殺人案的宣判爭議〉,《月旦裁判時 報》,39 期,2015 年 9 月,頁 59-66。

560 BeckOK-StPO/Huber, §111e Rn. 14.

561 BeckOK-StPO/Huber, §111e Rn. 14.

562 相對地,被害人對保全扣押沒有主觀公權力,因此並不得就保全扣押主張救濟,vgl.

BeckOK-StPO/Huber, §111e Rn. 14。

563 KK-StPO/Spillecke, §111e Rn. 20.

564 KK-StPO/Spillecke, §111e Rn. 16, 19f.,但針對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所為之裁定,若只跟 執行事項有關者,抗告有其限制(§304 Abs. 4 S. 2, Abs. 5 StPO),vgl. KK-StPO/Spillecke,

§111e Rn. 20。

565 KK-StPO/Spillecke, §111e Rn. 20; Meyer-Goßner/Schimitt, §111e Rn. 20,然而價額是否超

但抗告法院審查的範圍當然僅及於扣押命令的合法性566

要注意的是,若保全扣押命令被撤銷,則所有基於該命令所為之執行措 施,應一併依職權而撤銷之 567,與對執行措施之異議(見上文貳、四),以 及我們上述基於特定規範目的,變更扣押而撤銷執行措施者,需要嚴格區 分。關係人若只對扣押執行的方式或種類有異議,而未爭執扣押命令本身,

則此時法院審查後僅會撤銷某些扣押的執行措施,扣押命令仍持續存續568。 在不同審級之間,法院對於沒收與否的見解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對於應 否扣押也抱持不同的見解,例如第一審法院因認不予沒收,在一審判決時同 時撤銷保全扣押,但第二審法院卻又改認應予沒收,又再重新依職權而為扣 押,這是可能發生的情形569

扣押命令本身若經撤銷,則撤銷的執行也是由檢察官負責570。如何執 行撤銷,係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則(§§775 Nr.1, 776 S.1 ZPO)571

最後附帶一提,德國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有可能須負擔訴訟費用,其中,

沒收保全扣押之費用亦為訴訟費用(§464a Abs. 1 StPO)572。若終局沒收因 刑事程序之被告獲不起訴或獲判無罪而未下達,則訴訟費用當然應由國家負 擔573。若是法律審上訴期間的訴訟費用,而法律審上訴並非被告所促成者,

亦由國家負擔574。相對地,在其他情況下,扣押關係人就需負擔訴訟費用,

尤其是在關係人提起救濟程序而遭駁回時,德國法下刑事訴訟費用之要求,

某程度緩解了關係人一再對保全扣押提起救濟程序,胡亂爭執藉故拖延程序 的道德風險。

過 2 萬歐元,是以再抗告人的主張為準,還是以被爭執的抗告裁定為準,尚有爭議。

566 KK-StPO/Spillecke, §111e Rn. 20.

567 BeckOK-StPO/Huber, §111e Rn. 14.

568 KK-StPO/Spillecke, §111e Rn. 19.

569 KK-StPO/Spillecke, §111e Rn. 17.

570 KK-StPO/Spillecke, §111e Rn. 18.

571 SSW-StPO/Burghart, §111g Rn. 1.

572 BeckOK-StPO/Huber, §111b Rn. 14; KK-StPO/Spillecke, §111b Rn. 21.

573 KK-StPO/Spillecke, §111b Rn. 21.

574 KK-StPO/Spillecke, §111b Rn.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