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命令之程序進行
4. 文書之特別程序
上述扣押之程序進行,是一般情況下適用的共通原則,為了在扣押文書 時特別保障媒體自由與意見表達自由279,德國法在文書可能依刑法第 74d 條沒收之情形,除了扣押之範圍可能受到限縮外(見上文二、1.、C.),同 時有更嚴格的程序規定。首先,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11q 條第 4 項,在扣 押物是周期性的文書的情形,包括扣押製造周期性文書所用或所需之設備時
280,必須絕對法官保留,也就是說不會有追訴機關發動緊急命令的情形發生。
所謂的周期性文書,係依各邦媒體法的定義定之,包括報紙、雜誌以及 其他各類文書,可能定期出刊也可能不規則,但至少是每期間隔不大於六個 月的刊物281。每期之間要有類型上的相似性282,若是連載式,每份單獨來 看都是不完整的文書283,或是系列式,事先已固定期數,每份內容都完全 不一樣的文書284,都不屬於周期性文書的範圍。若周期性出刊是計畫好的,
只是因故一時停止出刊,則不影響周期性之認定285。
若扣押物是可能依德國刑法第 74 條沒收之文書但不具周期性,則還是 可能由檢察官緊急命令,但不得由檢察官之偵查人員為之286。若由檢察官 作緊急命令,須在三日內由法院確認,若法院未為確認,則緊急命令失其效 力287,三日自為緊急命令該日起算,但不算入命令該日288,時間長短與效 果比一般沒收保全扣押更加嚴格(見上文 2.、(2))。事後確認的程序則和一
279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3; SSW-StPO/Burghart, §111q Rn. 1.
280 舊法因文義不清,以致於是否包含設備引起學說質疑,vgl.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2,新法就此已補正而明確規範。
281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8;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3.
282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3.
283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8;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3.
284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8;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3.
285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8;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3.
286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9;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4.
287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9;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4.
288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9;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4.
般扣押相同,一樣由檢察官聲請而促成,但也可能是由關係人聲請法院審查
289,法院在確認時一樣審查的是法院審查當下,扣押是否合乎要件 290,若 已經檢察官或關係人合法聲請確認,但法院超過三日內才為確認,則應視法 院遲到的確認為法院事後獨立作成之扣押命令,原緊急命令仍失效291。
不論是否是周期性的文書,在文書之扣押命令中,依法須表明構成扣押 原因之文書內容為何,並敘明涉及的實體、程序規範(§111q Abs.3 S.4 StPO)
292。文書內容的記載必須是完整複述其內容,並且標明哪一編、冊、頁,哪 一個欄位等出處,不得只是泛泛記載大略意旨293。若是語音、影像之文書,
則需標明標題與時間等等,並將內容轉述於命令上294。但扣押命令未記載 上述事項,不會導致命令無效295。
在扣押命令之後,關係人除了可以針對扣押提出救濟,依德國刑事訴訟 法第 111q 條第 3 項,尚可向法院聲請以適當方式,由關係人自己透過不複 製、傳播文書當中涉及刑法的部分,阻止國家之扣押296。關係人必須在聲 請中敘明以何種措施處理,要剪掉、塗黑、覆蓋由關係人決定297,若是數 位檔案當然可以用數位方式直接修改檔案298,網頁則可以封鎖關閉299。決 定是否阻止扣押的,為聲請當時有權扣押之法院,緊急時則仍有可能由檢察 官為之,再由法院確認時審查300。若法院或檢察官認處理措施確實可以確 保文書中涉及刑罰的部分不再複製、傳播,即應撤銷扣押命令而不只是撤銷 命令之執行301。雖然上述規定依法只適用於文書,但學說上認為基於同樣 原理,針對製造文書所需或所用之設備沒收,若有適當措施可以避免再使用
289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9.
290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9.
291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9.
292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0.
293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0; KK-StPO/Spillecke, §111m Rn. 8.
294 KK-StPO/Spillecke, §111m Rn. 8.
295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0; KK-StPO/Spillecke, §111m Rn. 8.
296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7; KK-StPO/Spillecke, §111m Rn. 9.
297 KK-StPO/Spillecke, §111m Rn. 9.
298 KK-StPO/Spillecke, §111m Rn. 9.
299 KK-StPO/Spillecke, §111m Rn. 9.
300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7; KK-StPO/Spillecke, §111m Rn. 9.
301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7; KK-StPO/Spillecke, §111m Rn. 9.
該設備,亦有關係人防免扣押之可能302。
再來,為了給予文書之特別保障,作成上述文書之扣押後,如果在兩個 月內未提起公訴,或未聲請宣告單獨沒收,則扣押應予撤銷303。提起公訴 所基於之事實必須與扣押之原因事實有同一性,但最終法律上評價如何則無 礙304。兩個月的期間一樣自命令該日起算,但不算入命令該日305。扣押不 會因為兩個月時間經過仍未起訴就當然失其效力,仍須由有管轄權之法院為 一個撤銷的法律行為306,然而縱使只是輕微的逾越期間,在法院撤銷前檢 察官已提起公訴,法院仍應予以撤銷307。
若法院撤銷是由檢察官在起訴前就自行向法院聲請,學說認為依照羈押 規定之原理(§120 Abs. 3 StPO),檢察官在聲請時就可以同時發還文書予關 係人308。檢察官決定起訴之情形,提起之公訴必須有效地進入法院309,如 果嗣後因管轄錯誤遭駁回或檢察官撤回起訴,檢察官必須在期間內再另行起 訴,否則扣押仍應撤銷310,但若是事物管轄錯誤,則學說有認為無害311。 撤銷後若欲再為扣押,必須基於與先前扣押不同的新事實基礎才能為之312。
若因偵查範圍有其特殊性,以致於兩個月的期間不足以提起公訴,檢察 官有兩次機會可以向有權為扣押之管轄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可延長兩個月
(§111q Abs.5 StPO),期間自原到期日起算,也就是說最多加總起來共是六 個月313,但法院若認為不必延長至兩個月,也可以裁定更短的時間314。檢 察官必須在每次期間屆至前,將延長聲請送進法院,法院何時裁定延長則不
302 KK-StPO/Spillecke, §111m Rn. 9.
303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2;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5.
304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2;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5.
305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5.
306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2;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10.
307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2.
308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7.
309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6.
310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2;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6.
311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6.
312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6;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11.
313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3ff;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7ff.
314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7.
論315。此處的延長必須是基於事實調查上的困難,法律上的困難則不屬之
316。
針對以上文書扣押,所有由法院以裁定為之者,包括法院所為之扣押命 令、對檢察官緊急命令之確認裁定、延長期間與否之裁定,以及撤銷扣押命 令之裁定,均得提起抗告救濟317,檢察官所為之緊急命令本身則不得爭執,
只有法院並未在三日內確認而失效的問題318。若法院駁回檢察官的延長聲 請,並撤銷原先的扣押,檢察官仍得抗告,此時應由抗告法院停止原法院駁 回延長聲請該裁定之執行319。
最後附帶一提,依刑事訴訟程序及罰鍰程序準則第 225 點之規定,依第 111q 條扣押之文書,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濫用,僅有法院和檢察官機關得接 近320,進而充分達成避免任意散播之意旨。
315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3ff;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7.
316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4;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8。由於依法延長事由 為因「偵查有其特殊範圍」以致於期間不足,導致學說對於「需要耗時的調查」是否屬 於偵查特殊範圍而得聲請延長有所爭論,vgl.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8。
317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8;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11.
318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8.
319 KK-StPO/Spillecke, §111n Rn. 10.
320 BeckOK-StPO/Huber, §111q Rn.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