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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啟破產程序

三、被害人請求權之實現

A. 已開啟破產程序

德國刑事訴訟法新法第 111i 條針對假扣押關係人被保全之財產不足清 償被害人債權之情形,第 1 項先處理破產程序已經開啟的情況。若被害人針 對犯罪利得之替代價額,向假扣押關係人主張權利時,關係人財產已進入破 產程序,則被害人亦應在破產程序中主張其權利,不因國家對被害人求償之

763 BT-Drs. 18/9525, S. 52.

764 BT-Drs. 18/9525, S. 52.

765 BT-Drs. 18/9525, S. 2.

協助而排除破產程序766。但依德國 2017 年新法有關假扣押效力之規定,原 則上假扣押所生之擔保物權效力,是不受破產程序影響的(見上文參、二),

且假扣押所保全之財產標的,不得由被害人預先再為執行,已如前述(見上 文 1.),破產程序如何開始進行,與上述規定有所衝突。

因此,第 111i 條第 1 項規範一則假扣押效力之例外,只要有上述被害 人權利存在767且破產程序已開啟,而假扣押保全之標的,或標的變價之所 得,是有破產關聯的(Insolvenzbeschlag),也就是說是依德國破產法第 80 條,應移轉予破產管理人處分、管理的,則其上之擔保物權消滅,保全財產 回歸破產財團768。若在破產程序開啟時,已經破產撤銷等方式回歸破產財 團之動產,同樣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11i 條第 1 項,使刑事假扣押所生之擔 保物權消滅769。要注意的是,此項消滅的只有假扣押執行所生之擔保物權,

假扣押命令本身則不受影響770

所謂被害人有權利存在,不必已取得執行名義,只要存在即可771,債 務人否認或有所爭論並不影響772。該權利必須「產自」犯罪(aus der Tat),

範圍與舊法有關產自犯罪的解釋一致(§§111g, 111h StPO a.F.,見上文 2.)

773。要注意的是,雖然依德國 2017 年新法,潛在的犯罪被害人請求權已不 排除沒收請求權,但依修法第 111i 條第 1 項之文義,縱使被害人不對關係 人主張損害,沒有向檢察官登記,或者被害人根本不明只是潛在存在,假扣 押所生之擔保物權仍會在有上述被害人請求權,而破產程序已開啟,並符合 第 111i 條第 1 項其他要件的情況下消滅774。被害人權利若經移轉,例如經

766 SSW-StPO/Burghart, §111i Rn. 2.

767 如同被害人賠償機制之被害人定義(見上文 2.),若犯罪行為是針對整體法益,也就是 國家、社會法益而為,則因沒有個別的被害人,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11i 條之規定,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稅捐犯罪之情形,國庫仍得視為是個別被害人(見下文陸、二),

vgl. BT-Drs. 18/11640, S. 86.。

768 BeckOK-StPO/Huber, §111i Rn. 9.

769 BeckOK-StPO/Huber, §111i Rn. 10.

770 BeckOK-StPO/Huber, §111i Rn. 12; SSW-StPO/Burghart, §111i Rn. 2.

771 SSW-StPO/Burghart, §111i Rn. 5.

772 SSW-StPO/Burghart, §111i Rn. 5.

773 Vgl. SSW-StPO/Burghart, §111i Rn. 4.

774 SSW-StPO/Burghart, §111i Rn. 6,Burghart 因而批評修法並未考量如此運作的目的何 在,為何國家需在此情況使沒收保全扣押所生之擔保權退縮,vgl. SSW-StPO/Burghart,

繼承或經保險代位而移轉,只要原始被害人權利是產自犯罪所得,依法條文 義一樣會使得假扣押擔保權消滅775。被害人若同處於破產狀態,也不影響 第 111i 條第 1 項之適用776

相對地另一方面,假扣押關係人是否對假扣押爭執,與第 111i 條第 1 項的適用亦無關777。若假扣押關係人償還被害人,使被害人權利消滅,則 會因新法規定排除沒收(§73e StGB),從而應撤銷假扣押,此時也不是第 111i 條第 1 項是否適用應考慮之問題778

在開啟破產程序後,原則上就是依破產法之規定處理,犯罪被害人並沒 有優於其他債權人之權利,破產程序由誰所開啟,並不影響第 111i 條第 1 項之適用779。因此,完全與犯罪行為無關之一般債權人,或者是僅對利得 人因犯罪有慰撫金請求權者,此些不在可運用賠償機制之犯罪被害人範圍之 人,也可以透過聲請開啟一個破產程序,將沒收假扣押所保全之財產納入破 產財團中,進而從中使其權利實現時能獲得更充分的滿足780。依修法理由 之說明,此一立法設計避免了刑事法與民事法之間的斷裂781

上述有關擔保物權之消滅,還有要注意的一個特別情況,是當保全標的 定著在其他國家時,必須已開啟之破產程序依該國規定是被承認的,擔保物 權才會隨之消滅,否則仍應繼續存續782(§111i Abs.1 S.2 StPO)。另外,若 假扣押之執行因關係人供擔保而撤銷,關係人所供之保證金,提存後依法也 會產生擔保物權(§233 BGB),該擔保物權也同樣適用第 111i 條第 1 項消滅 之規定783(§111i Abs.1 S.3 StPO)。

§111i Rn. 7。

775 SSW-StPO/Burghart, §111i Rn. 8.

776 SSW-StPO/Burghart, §111i Rn. 11.

777 SSW-StPO/Burghart, §111i Rn. 9.

778 SSW-StPO/Burghart, §111i Rn. 10.

779 BeckOK-StPO/Huber, §111i Rn. 11f,包括依第 111i 條第 2 項由檢察官聲請開啟破產程序 之情形,也有第 1 項之適用,見下文 B.。

780 BT-Drs. 18/9525, S. 79; BeckOK-StPO/Huber, §111i Rn. 11.

781 BT-Drs. 18/9525, S. 52.

782 BeckOK-StPO/Huber, §111i Rn. 14.

783 BT-Drs. 18/11640, S.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