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際與品質判準的初步發展
3.1 初始的外部脈絡:校園中的新科技
3.1.1 使用者對技術架構的期望
上一章曾提到這五種外部脈絡:(1)外部論題、(2)使用者、(3)施行成效的外 部次系統、(4)外部網路空間、(5)架構。有些類型的脈絡之間會交互作用,並形 成更複雜的結果。架構與使用者的關係即為一例:架構,一來體現「程式設計者」
的技術腳本,目的在於以不被意識的方式,規制使用者行為;二來,架構也可以 和「管理」制度結合,比如在BBS 中板主就可以刪除違規的文章,因而和仲裁 制度不普及的Usenet 相反,甚至,硬體擁有者對於站台或看板也掌有生殺大權;
三來,使用者也能夠挪用技術,而產生超乎設計者、管理者與硬體擁有者原先意 圖的後果。事實上,網友所發展出的各種科技使用類型(user genre),往往是呼 應他們所面臨的典型社會情境,以此,新科技才能融入他們的日常生活,並符合 他們的期望(Bakardjieva 2005: 30, 134),當然,這並不否認技術的物理特性限制 了可能的挪用範圍。在此我便要關注網友對BBS 這項新科技的期望為何?他們 的期望又受到哪些技術特性或溝通模式的形塑?
在「架構」方面,早期台灣線上社會的一個轉捩點發生於1996 年:陽光沙 灘BBS 的站長推出簡易的架站套件,讓架站門檻大幅下降,此後,直到 2000 年 為止,「私站」BBS 大量林立(李紹良 2012: 51)。1992 年以降創立的各個「校站」,
當時已具有一般性的主題討論(如科學、政治、運動、娛樂)看板,或純閒聊的 討論區──即「綜合型看板」,但仍未發展出特色站台(趙國仁等 1995: 12);要一 直等到私人架站的風潮流行後,專業站台才開始林立,包括:以電玩為主題的巴 哈姆特站台、高品質的政治討論區台大馬克士威、孕育網路小說的成大貓咪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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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影劇版面為號召的中央情報局等等(劉祐銘 2012: 25-6; 李紹良 2012: 51)。這讓 溝通的「論題」有著多樣化和專業化的趨勢,並且即使在1996~2000 年間,前幾 熱門的站台如淡江蛋捲廣場、台大椰林風情的性質仍是所有權歸學校所有的「校 站」,但由於使用人數早已不侷限於該校的學生(李惟平 2001: 80),在此階段,
BBS 的使用者確實已跨出個別學校的範疇,「人氣」也開始起著集中(centralize)
人們注意力的作用。
在「使用者的線下範疇」方面,儘管未必同校,但當時他們還稱得上是屬於 同一個「次文化」,網友之間的交流,則是「同質性公領域」中發展出的「陌生 人之情感聯繫」(傅仰止、王為蒨 2001: 223, 226; 吳姝蒨 1996: 154),至於這些次 文化成員,則主要是國立大學的大學生(楊基載 1994),BBS 在獲得學校資訊、談 論校園生活、或和同學維持人際關係上,都扮演一定角色,學習使用BBS 也是 一個新生被大學生這個群體「涵括」進來的條件(李紹良 2012: 52)。針對 BBS 為 何吸引此次文化群體,論者已歸納出資訊、社交、交友、娛樂等使用動機(李紹 良2012: 48; 劉祐銘 2012: 39)。可惜的是,既有討論雖然談到較一般性的動機,
但對於使用者文化仍僅點到為止;網路溝通的「內部模式」,及支援前者的「外 部脈絡」──如使用者的期望或圖式──其間的關聯還沒有被談得很清楚。
網路拓寬言論空間的可能性52是連結當時「次文化成員面臨的典型社會情境」
與「他們透過溝通所形塑的網路文化」之關鍵。網路技術的特性當然是必不可少 的前提──特別如匿名性53和互動性54這兩個老生常談──但更重要的是,BBS
52 當然,從媒介史的角度來看,其他媒介如書寫、印刷術等未必缺乏這種功能,這裡必須注意 的是網路結合了許多種過去的溝通特徵(口說、文字、圖像),又同時發展出新的特性(如超連 結)。關於技術與社會的關係,除了我在上一章從系統論出發,對「外部脈絡」概念進行的界定 之外,我主要還是遵循吉見俊哉(2009: 4)的立場:不把「網路」這項媒介「所指涉的範圍」歸因 到單一技術,而是要探討它如何「在技術發明與社會實踐的結合中構成」;另外,歷史學家Asa Briggs 和 Peter Burke (2009: 56)對「個人或群體有意識挪用的短期效應」和「根植於物理特性且 無意識的長期後果」之區別,也值得我們參考。
53 匿名也並非網路溝通固有的特性,近來實名的社交網站之發展即是例證。根據黃世昆等人
65 1994: 29; Baym 2010: 61, 83),亦提供拓寬言論可能性空間的初步動力,而使得 BBS 這項技術物,及其既新鮮、又熟悉的溝通體驗,在當時特別受到學生族群 歡迎。言論空間的擴大,遂初步解釋了BBS 人口上升的動力。
(1996),原先業餘 BBS 要求公開發信地址,直到 Internet BBS 興起後,匿名的不確定性才廣獲使 用者認同。另外,1995 年底發生匿名網友以學校電腦寄信恐嚇白宮的「柯林頓事件」後,教育 部才要求諸BBS 採取更嚴格的身分驗證機制(李惟平 2001: 52, 59),儘管使用者仍能以特定 ID「化 名」。
54 從系統論的觀點看,將網路溝通等同於「互動」的想法會面臨的挑戰如:溝通參與者的身體 不在場、允許非同步溝通、訊息具可複製性與持存性等。另方面,把網際網路這個屬於「超複雜 社會」的溝通媒介當作全球性的互動系統或數位社群,對Qvortrup (2003: 174)而言,實在太低估 網路溝通所鑲嵌的社會溝通之複雜性。網路的核心架構,即連結機制,便能使「論題能以去中心
共識,並非如Parsons 所言,足以使社會基於共享的價值來整合;也並非如 Habermas 的假定,
是以溝通理性為基礎;甚至在次系統的層次,大眾媒體的功能也並非如Lippman 的說法那般,
以製造共識為目的。換言之,與其將形成或維持共識理解成溝通之「目的」,不如說它是溝通運 作的「結果」,遂促成夥伴決定是否接受溝通。故共識本身就是選擇的結果,它和歧見構成社會 面向上的差異,並有助於個人以共識/歧見之分對他人觀察(Luhmann 1995: 75, 81, 172,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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