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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預算與法案做為影響槓桿:立法院

第五章 變革中的統管理性

第二節 變革過程中的國家機關與公民社會

二、 以預算與法案做為影響槓桿: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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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邀集民間學者專家組成審查與評估委員會等方式,來審查開發決策。表面上 以委員會形式來審查貌似客觀公正,其一般皆設計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必須 由學者專家或民間人士組成。但由於政府對於各種審查委員會中委員的提名與組 成擁有決定權,加上通常官方派任委員都佔三分之一以上。以及審查過程中,不 論委員們是否認定資訊完備、討論充足,政府皆可以藉行使議程安排的行政權力,

控制會議進度與終止討論逕行產生審查結論。因此,實際上政府仍對於審查機制 的運作和審查結果擁有強大影響力。上述審查機制設計與運作上的瑕疵以及實際 審查過程中的問題,也種下了後續被行政法院撤銷審查結論的種子。

另一方面,若已審查通過的開發案因違法而受司法權與監察權制衡,被法院 判決確定後撤銷或監察院糾正時,行政機關也有因應的方式。如中科三期或霄裡 溪的案例,政府會運用自己的行政權力,以有利於廠商的法規解釋減輕判決或糾 正對開發案的影響與衝擊。像是「停工不停產」、「停工效力只及於科學園區管理 局的工程,而不影響廠商施工」等,都是藉法規解釋來降低衝擊與制衡。由於司 法與監察權只能做出判決與糾正而並無以行政執行落實的權力,這也讓行政機關 擁有解釋與執行法規的伸縮裁量空間。

二、 以預算與法案做為影響槓桿:立法院

根據憲法規定,受人民託付而由人民選舉的立法委員組織之立法院,為國家 最高立法機關188。在職權上,立法院代表人民,擁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

188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

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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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189。其中,規範 行政機關行為的法律制定與修正權以及控制行政機關資源的預算審議權,是立法 院制衡行政院及其所屬部會的兩大主要手段。在傳統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設 計上,立法權可藉由立法、預算與調查權制衡行政權。但由於台灣五權憲法的體 制下調查權與決算審計權歸屬於監察院,立法院僅有文件調閱權。這讓立法院的 立法及預算審查無法與實際的決算審計與執行狀況緊密結合,使總體對行政機關 的制衡因力道分散而導致效率不彰。

相較於行政機關的保持距離、照章行事,由選舉產生的立法委員較樂意與倡 議團體保持夥伴合作關係。其原因有二:首先立法委員需要保持積極任事、為民 服務的形象,以利於選舉連任;其次,雖然各個立法委員辦公室會以公費聘任國 會助理處理法案相關事務。但公共議題範圍廣泛、包山包海,委員辦公室不見得 有心力逐一投入和研究,也不易在質詢與協商行政機關時直指問題核心。此時若 能跟長期投入公共議題的倡議團體合作就好像是如虎添翼,能快速進入狀況。此 外在資訊取得方面,倡議團體也常與立委合作,利用立委辦公室以問政需要的名 義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資料。或是以專案報告的形式,就個案(如霄裡溪案)邀主 管機關來院報告並備詢,藉此除可以了解最新進度,亦可以要求其具體承諾或提 出改善方案。

另外一種常用的形式,則是透過總預算審查時對行政機關施壓。因為政府施 政需要支用預算,故每年下半年的總預算案審議都是各機關非常重視的重頭戲。

在 2008 年以來立院朝大野小的生態下,因執政的國民黨擁有多數立委席次,故 要大幅刪除預算並不容易。但只要指證歷歷、言之成理,改採凍結預算、要求行

189中華民國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 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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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機關完成條件才能解凍的模式,阻力較刪除來得小且容易成功。故如之前所敘 述的「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 準」和「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等,皆是逐年採取此模式才 能促使行政機關負起管制的責任。

除了個別立委以外,各政黨的黨團也是重要的立院運作單位。由於黨團協商 制度的設計,使黨團立場對法案能否順利快速通過擁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如果與 黨團立場相左,在黨紀壓力下個別委員就算心裡支持也無法以行動來表示。所以,

不論是企業、利益團體或倡議團體,都會竭力運作爭取各黨黨團支持己方的提案。

由於選舉時企業所捐助的政治獻金,是候選人重要的競選經費來源。故以總 體立院生態來說,相較於倡議團體的道德勸說,企業與利益團體遊說對立委擁有 更強的影響力。在促產條例的修正、產創條例的立法等過程中,都可以見到立委 化身為企業的代言人,為其爭取更為優厚的投資獎勵、租稅優惠與配套措施。在 上述高科技廢水管制標準的制定過程中,亦可見到立委代表科學園區廠商舉辦公 聽會。藉此向環保署爭取減少草案裡的管制項目、放鬆管制程度以及設定緩衝期 等。

立院對於行政機關擁有制度與實質的制衡與影響力,使得其成為多元價值衝 突的場域,亦是各方利益角逐的戰場。因此,相較於企業來說,倡議團體在立院 要找到能長期聯盟合作的黨團和立法委員並不容易。實際運作上除了依賴長期的 議題研究與投入以外,如何與立委和辦公室助理建立與維繫合作關係也是另一個 必須長期耕耘、努力開拓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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