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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團體如何以體制內外途徑挑戰國家機關與企業

第四章 發展型國家統管理性運作與挑戰

第三節 公民社會的反思與行動

二、 倡議團體如何以體制內外途徑挑戰國家機關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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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於 2005 年發起抗稅運動。希望透過抗稅打憲法官司,扭轉稅制 70%由受薪 者負擔,而獨厚財團企業與富人現象。而抗稅運動,也成為後來促成稅制改革,

企業與個人都必須繳納最低稅額的「最低稅負制」先聲119。

二、 倡議團體如何以體制內外途徑挑戰國家機關與企業

在公民社會覺知高科技產業所造成的社會與環境問題後,許多公民與社會團 體試著尋求改變與改善的可能性。開始透過國家機關體制內外的多元管道,嘗試 制衡政府相關政策和改變企業行為。以下就常用的行政、立法、監察、司法以及 國際串連與供應鏈等途徑,以及各途徑會遇到的問題與限制分別討論之:

行政途徑:進入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

自從台灣進入民主化之後,倡議團體參與行政體制和取得政策相關資訊的途 徑逐漸開啟。在 2000 年政黨輪替以後,決策體制開啟。民間團體成員甚至可以 取得正式代表身分,加入具有審議與決策效力的委員會擔任委員(何明修,2006;

杜文苓、彭渰雯,2008)。針對高科技產業相關影響以及科學園區開發,主要的 行政參與途徑為環保署主管的環評。

環評由於具有事前環境影響預防、事後環境變遷因應的設計,在法制上又具 有開發否決權。所以其審查過程,常是倡議團體著力與矚目的焦點。不論是在霄 裡溪、中科三期或中科四期,環評審查以及附屬於環評之下的大小會議,皆是參

119陳雅玲,2005/6/6,<抗稅有理 台灣經濟人權嗆聲 五十位稅改急先鋒,要和政府打憲法 官司>,商業周刊,第 915 期,頁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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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議題和取得資訊的主要途徑。對外,環保署努力塑造環評過程是客觀、公平就 科學事實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制度場域。

環保署強調環境影響評估係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可能影響程度及範圍,事前以 科學、客觀、綜合的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 及審查,換言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是一種科學的專業審查,主要基於審查當時 科學上所能釐清及確認的事實,如果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主管機關 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環境影響評估法亦明定有處置方式120。

因此,環保署認為環評結論是專家經過充分討論、聽取各方意見之後,按照 其專業判斷所共同形成的共識。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係就開發單位提出之替代方案以經驗與學理為依 據進行專業審查,確認開發單位所提出環境影響減輕措施對策已在對環境安全可 接受的範圍內,或於審查結論中規定其進入安全可接受範圍應採取的補充措施後,

通過該開發案的環評審查,或因該開發案即使採取補充措施亦無法進入安全可接 受的範圍而認定不應開發121。

環保署對於環評的認定與想法,屬於 Cashmore(2004)環評分類裡的「環境 設計模型」。其把環評過程視為一種價值與事實分離的應用科學行為。認為可以 以獨立、科學、客觀地方式,收集資料證據與釐清事實,再藉由專業審查提出解 決或減輕方案。只有在措施無法有效地減輕影響,使評估結果完全不能進入安全

12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2009)。環保署強調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應基於科學事實,2014 年 3 月 19 日,取自: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0980913145922。

12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2009)。環保署說明中科四期廢水排放事宜,2014 年 3 月 19 日,取自: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09810212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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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時才可能否決。因此,環評審查似乎不具有政治性。

但以 Jasanoff(1990)的看法,環保署的說法完全混淆了研究科學與政策科 學之間的區分,背後隱含著是一種科技決定論的價值觀(徐世榮、許紹峰,1991)。 環評審查過程中的基礎文本:環境影響說明書(簡稱環說書),是由開發單位為 了順利通過環評而提供的。在本質上,其提供的資料就是自我篩選後的結果,並 非沒有立場、客觀中立的科學事實。而環評審查之前,環保署對環說書的內容只 做形式要件審核,而不做實質真偽審查。而導致環評委員可能在虛偽的事實認定 基礎上,做出價值判斷。在霄裡溪案例中,友達與華映在環說書內即附了錯誤的 自來水資訊122,誤導了環評委員判斷。直到其有條件通過審查,錯誤都仍未獲糾 正,而導致下游新埔居民受害誤飲面板廢水十幾年。

其次,環評委員由各機關代表以及不同學科的學者專家所組成。由於不同學 科之間的具有難以理解的典範鴻溝,彼此溝通基礎薄弱。若委員間的共識無法形 成,而最後只能在結盟或利益交換下採用投票決定,就還是一種政治行為。事實 上,由於環評審查最終准駁結果涉及開發行為能否繼續進行,牽涉到公共利益和 社會資源的分配。審查過程難免要處理規範性的價值取捨與排序問題,因此從來 就不是能單純只審查事實的場合(湯京平、邱崇原,2010)。而擔任主管機關的 環保署,對於環評也擁有議程設定、會議安排、制定議事規則以及資料審核等行

122 在 2001、2002 年環說書的環境影響評估敏感區位說明中,開發單位提出位處台北縣三 峽與鶯歌鎮之板新取水口管理單位證明文件(隸屬於自來水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用以證明開 發案並未影響自來水之水源。但華映、友達二廠申請設置之廢污水放流口的霄裡溪,應屬自來水 公司第三區管理處管轄。且霄裡溪下游早已於 1998 年就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由新竹縣政府規劃、

由環保署公告為取水口一定距離保護區。此一取水口正是供應新竹縣新埔鎮三萬人自來水之水 源,卻在環評審查中被完全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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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權力,可以對個案發揮影響力。

所以,當 2005 年許多具有環保團體背景的成員進入環評體系,擔任第六屆 環評委員後,覆蓋在環評之上客觀中立的科學面紗被揭開。中科三期后里基地的 環評雖經四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許多環評委員仍對空氣中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VOC)、替代方案、廢水排放點與影響等項目有所 疑慮。但同時,媒體報導指出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對重大投資案環評遲遲未過表 達關切,指示經濟部全力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障礙123。本案就在爭議中排入 2006 年 2 月 27 日的環評大會,最後在表決之下以 9 票贊成有條件通過。在后里案的 基礎上,接下來的審查的中科三期七星基地案更引起各界的廣泛注意。由於兩案 基地距離接近,許多如廢水、空氣污染、健康危害等區位問題也差異不大。在環 評委員的仔細審查之下,歷經 5 次初審會。審查期間還爆發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 蔡英文打電話給環評委員「關切」的施壓疑雲。最後才於 2006 年 6 月 30 日排入 環評大會,在官派委員出席投票支持下,以 10:8 有條件通過(杜文苓,2010)。

從審查次數與期間來看,中科三期后里基地 2005 年 11 月 17 日起算,共計 召開 4 次初審會,花費 102 日審查後才通過。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則自 2006 年 3 月 23 日第一次初審會起算,共計召開 5 次初審會。至同年 6 月 30 日有條件通 過,共計花費 99 日。與中科一期、二期分別只花費 11 日(2 次初審會)與 1 日

(1 次初審會)就通過審查。可以發現相較於過去以環工學者為主的環評委員會,

代表多元價值的第六屆環評委員在審查上更為仔細與精確。但也因此對以經濟發 展與效率為目標的政府造成妨礙,故具有環保團體背景的環評委員在任期屆滿後

123王莫昀、呂雪彗、崔慈悌,2006/02/20 ,< 6000 億投資卡在環評 政院跳腳 蔡英文要求 經濟部全力溝通讓中科后里基地、台塑大煉鋼廠、彰工電廠、機場捷運等重大工程,早日動工。

> ,工商時報,A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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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未獲續任。

整體來說,藉由中科三期的審查過程,突顯縱使倡議團體成員透過行政途徑 進入體制擔任環評委員。在政府權力主導的行政體系中,其能力還是有所極限。

因此,倡議團體除了環評以外,必須尋求其他途徑與管道相互配合以發揮影響力。

但透過行政途徑也使環評過程更加透明,揭露了環評審查本質的政治性。而中科 三期環評結論中所附加的條件,更成為後續司法途徑的訴訟基礎。

監察途徑:糾正與調查報告

在國家機關的制度設計上,監察院掌有調查、彈劾、糾正、巡察及審計等權 限,負責監督政府施政、糾彈違法或失職情事。所以,當民眾對政府機關的施政 或政策有疑慮時,向監察院陳情是常用的方法。在霄裡溪案例中,地方居民亦曾 多次書寫陳情書狀,在監委到地方巡察時遞送124。地方首長與立委亦曾赴監察院 陳訴,要求監委追查責任糾正經濟部、環保署與桃園縣府125。監察院經過調查後,

針對霄裡溪案,分別於 2008 年以及 2012 年提出了兩次糾正。2008 年 12 月監院 在當地居民與里長的陳情下,做成 97 財正 0009 號糾正文,糾正水利署與桃園縣 政府126。認為兩機關怠未詳查環評結論,放任華映與友達公司將廢水排進屬於優

124徐養齡、羅緗綸,2010/10/23 ,<救新埔 鎮代主席跪求監委 霄裡溪汙染「確定禁排廢 水」 中美榮採砂外運 「縣府加強監督」> ,聯合報,B1 版。

125羅緗綸,2012/04/14 ,<邱鏡淳監院怒吼:還霄裡溪清白 立委徐欣瑩等人遞陳訴書 要 求糾正經濟部、環保署、桃縣府 監委:將進一步調查> ,聯合報,B1 版。

126 糾正文案由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園縣環保局)怠未詳查環境影響評估

126 糾正文案由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園縣環保局)怠未詳查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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