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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預警原則與資訊透明精神創造新統管技術與管制方法

第五章 變革中的統管理性

第一節 變革中的統管理性與國家理性

三、 以預警原則與資訊透明精神創造新統管技術與管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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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國家機關應摒棄過去以經濟發展優先的國家理性價值,改為政策制定中促 使社會各種價值平等對話的價值平衡者角色。其次,在科技與產業生態快速 變化的今日,連產業界都無法確定未來的景氣與產品生態變化。蘋果、三星 的快速崛起,導致宏達電與宏碁市佔率的節節敗退,就是最好的例子。國家 機關應該體認到自身的限制,而放棄過去發展型國家規劃產業路徑、挑選策 略工業給予優惠的方式。改為建構與維持公平、安全的產業發展環境,才能 避免統管危機持續發生。

三、 以預警原則與資訊透明精神創造新統管技術與管制方法

統管技術代表著國家理性和國家權力,執行統管理性的手段與方法。換句話 說,也就是實際透過規章制度、法令、禁令、指示等方式進行干預,實踐統管理 性以達成國家理性。因此,統管技術下所設定的管制工具與手段,其背後具有技 術物的政治性。管制工具設計的差異,背後原因可能是為了不同的統管理性或達 成不同的價值。例如促產條例的自動化設備抵免、以及科學園區的規劃與設立,

皆是為了促進經濟發展,以及扶植國家機關所指定的策略工業:高科技產業。

以霄裡溪案例中,環保署要求友達與華映達成廢水全回收及零排放為例。在 所有面板同業中,友達是這項技術的領先開發者。華映也必須向友達支付授權金,

進行技術轉移才能達成環保署的要求。但友達並非在設立面板廠時,就從日本廠 商學習到此技術。而是在當地居民與環保團體一次又一次的陳情、抗爭,加上改 排桃園老街溪的計畫受阻之下。為了減低損失與減少風險,才於 2010 年開始於 公司內部進行技術開發。2012 年技術穩定後,才向環保署與社會公布。在確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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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可行、廠商有能力負擔成本的情況下,環保署也才敢宣布水質優化方案,並於 2013 年通過環評結論,要求兩廠於 2015 年完成零排放。

而從「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 水標準」和「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的制定過程,也可以看 到類似的現象。在新自由主義國家理性以及發展型國家統管理性下,雖然高科技 產業已經在台灣發展了將近 30 年,但環保署原來並沒有打算針對其所製造的新 興風險,訂定任何整體通盤性的管制規定。即使霄裡溪與中科三、四期訴訟形成 社會重大爭議後,環保署仍以「正在研議當中」及「要求業者做好自我污染減量」

來回應外界的壓力。直到 2009 年倡議團體與立法委員緊密合作,藉由連續幾年 持續提出預算凍結作為手段,要求訂定科技業相關放流水管制標準。在預算壓力 之下,環保署才終於願意妥協,於 2012 年制定公布了上述標準。毒管法的立法 過程也很雷同。

由上可之,技術不會平白無故的憑空開發出來。必定是因需求存在,才有可 能創生。因此,若要創造能解決統管危機或新興風險的新管制技術,還是必須藉 由變革統管理性與影響國家理性的方式來進行。透過發起社會運動、引起社會討 論,才能營造出對新管制技術的需求與發展環境。

但縱使在倡議團體與地方居民的壓力下,迫使政府願意制定管制措施,現今 高科技產業仍然面臨管制知識困境。由於科學知識的生產與研究一方面需要經費 支持;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分析研究的素材與資訊。由於高科技產業變遷快速,使 國家機關很難即時取得廠商所使用的化學物質與配方清單。在發展型國家統管理 性下,若污染事實尚未發生,研究者也很難取得研究計畫與經費預先針對產業的 可能風險進行管制研究。故現有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政策思維,並無法面對 快速變遷的高科技產業新興風險。因此,國家機關應該改變治理思維,改以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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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與資訊透明的想法來制定管制政策與法令。縱使尚未有科學研究證明因果關 係,只要開發行為或化學物質可能有環境或健康危害的風險,在未確定其安全之 前都應先停止開發或使用。而確定安全的舉證責任,應由開發者或製造者來負擔。

最好的例子,就是環境影響評估以及學習歐盟 REACH 制度,先前經過許多 倡議團體共同努力才終於通過的毒管法修正案。在修正通過的版本之中,要求使 用一定量以上化學物質的廠商,必須負擔物質性質的登錄和申報義務。而且其登 錄申報的資訊除了申請保密核准與國防機密外,必須向社會公開。雖然目前台灣 仍未像歐盟一樣,更進一步地建立禁用化學物質與替代性物質的制度。但建立登 錄與公開制度就已跨出了一大步。但在資訊公開方面,目前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 的訂定,其規定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但國家機關會主動公開的 資訊仍極為有限。縱使民眾依法申請資訊,機關也常藉故限制公開(杜文苓、李 翰林,2011)。而如前所述,高科技產業由於管制資訊困境,許多重要資訊都掌 握在廠商手中。縱使依法向國家機關申請也無法取得。因此,國家機關應仿效奧 爾胡斯公約的規範,建立環境資訊請求權、參與環境決策程序權以及環境事務司 法請求權制度。唯有政府提供充分環境資訊,倡議團體與居民才能越過資訊與專 業不對稱的障礙來表達意見與參與公共事務。藉由預警原則與環境資訊公開制度 的相互配合,才能確實保障每個人健康生存工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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