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台灣經濟發展文獻回顧與評述
第一節 台灣經濟發展歷程與產業結構變遷
一、 日治時期前後的台灣經濟樣貌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5
第三章 台灣經濟發展文獻回顧與評述
台灣經濟發展文獻回顧與評述將分為以下三個部分:首先,從台灣發展的歷 史,回顧台灣經濟發展的歷程與產業結構的變遷;其次,以統管理性的理論架構 來討論台灣發展過程中的國家角色變遷;第三部分,從高科技產業的角度,先就 其產業特性與模組化全球生產網絡來討論。在進一步分析台灣高科技產業的發展 歷程以及國家機關如何引導其成長茁壯。
第一節 台灣經濟發展歷程與產業結構變遷
一、 日治時期前後的台灣經濟樣貌
根據考古研究,台灣自兩萬年至三萬年前的舊石器時代起就有人類居住,以 漁獵與種植稻米維生。學者並從石器與陶器的相似形式與圖樣,判斷舊石器時代 時台灣居民就已與中國華南及東南亞地區有頻繁的貿易往來(臧振華,2003)。
一直到明朝中葉漢人移民遷移抵台之前,島上的原住民和平埔族以漁獵與山田燒 墾農耕方式維生(王相華、田玉娟,2009)。受早期來台貿易劫掠的海商招募,
大量漢族移民則為逃避災荒從福建沿海渡海來台墾殖。1624 年荷蘭在台築城建 立據點,透過荷屬東印度公司在中國與日本之間貿易,交易台灣所生產的鹿皮、
稻米與砂糖。為了提高生產力,荷蘭殖民者一方面鼓勵更多中國沿海移民來台,
並提供農具、種子;另一方面也從印度引進耕牛、建立地制與擴大開墾田畝以種 植稻米、甘蔗(段承璞,1992:30-34)。為了與清廷對抗,1661 年鄭成功打敗荷 蘭把台灣建立成反清復明的根據地。為了穩定軍糧供應,明鄭移植了閩粵的農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6
與種植技術,駐台軍隊也分配土地投入屯墾,所以在南台灣留下許多以鄭軍部隊 番號為名的地名(如新營、左營與前鎮等)。綜觀荷治與明鄭時期台灣的農業型 態,荷蘭重視國際貿易利益,其所推廣種植的農作物除了糧食的米麥以外,還引 入竹蔗、藍木、薑與棉花等國際商品作物,由漢人或荷人雇用工人開墾;明鄭則 以漢人小農與駐軍為主要生產者,除了生產貿易用的蔗糖外,亦引入許多糧食與 生活作物,如花生、芝麻、苧麻和蕃薯等。這兩時期所移入的作物與耕作模式,
共同呈現了之後台灣南部數百年傳統經濟與農業組成的縮影(曾品滄,2007)。
1683 年(康熙 22 年)鄭克塽降清,台灣成為清朝屬地,置一府三縣。原本 清廷內部建議「宜遷其民,棄其地」放棄台灣。但在施琅上書力陳利害下,又恐 台灣成反清基地,故還是將台灣納入版圖,採用「防台而治台」的消極治理方針。
雖然朝廷屢頒渡海禁令,禁止大陸人民渡海來台。但由於福建、廣東兩省地狹人 稠、生活困頓,許多閩粵移民仍不斷冒生命危險渡海來台開墾,也形成台灣特有 的大、小租戶土地所有權關係。大租戶也就是墾戶,其向官府取得可合法開墾荒 地的「墾照」而擁有名義上的所有權,招募佃戶並提供農具進行開墾耕作。佃戶 也就是佃農,必需向大租戶繳交地租,再由官方承認的大租戶向官府納稅,故佃 戶才是實際經營土地者。而後隨著時勢發展,許多佃戶也會再招募佃農進行耕作,
身分改變為向佃農收租、類似第二地主的小租戶。台灣形成大租戶—小租戶—現 耕佃農這種「一地兩主」的複雜混亂農地所有權體系。建省後首任台灣巡撫劉銘 傳曾為增加賦稅展開土地調查,建置從乾隆年間林爽文事件時燒毀的地藉資料。
同時並進行就田問賦、減四留六的租稅改革,但並未改變原本的土地租佃結構與 租稅關係,而直到日治時期才完成改革(李文良,2006;段承璞,1992:57-58;
劉進慶,2012:25-26)。
清領時期台灣的經濟結構以農業為主,作物有水稻、甘蔗、茶、藍靛、花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7
蕃薯、麻和水果等。農作物和糖透過商人所組成的「行郊」銷售到日本、大陸的 華北、華南等地,並交易島上所需的棉布、五金和雜貨。自 1858 年依天津條約 開放台灣(安平)、淡水為國際通商口岸後,歐美的商業資本開始進入,台灣的 農產品成為世界商品。最主要出口到海外的商品是米、糖、茶葉和樟腦,輸出的 對象由大陸、日本改為海外各國。以茶為例,90%輸往美國、7%輸往英國、3%
輸出到英國海峽殖民地(現在的新加坡、馬來西亞)。外商洋行為了取得茶葉,
透過買辦收購原料,再藉金融買辦(媽振館)以預付貨款方式貸款給茶商、茶農,
以牢牢地控制供應鏈。商品裝運出口方面,則完全掌握在以香港為基地的英商道 格拉斯(Douglas)輪船公司手中。這個時期,全台灣金融與運輸幾近皆在外國洋 行的支配之下(矢內原忠雄,2004:49;東嘉生,2000:54-65;段承璞,1992:
47-55;劉進慶,2012:27-28)。在牡丹社事件與清法戰爭之後,清廷終體認到台 灣的重要性而宣布建省,派劉銘傳任台灣巡撫,開始清丈田賦、建立郵局、舖設 鐵路,購買輪船航行台灣沿岸與華南之間等,展開台灣近代化的進程。但隨著清 日甲午戰爭戰敗,1895 年清廷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台灣進入了日 治時期。
日本取得台灣後,隨即陷入乙未戰爭與島內武裝抗日活動頻仍的困境中。為 了軍政開銷,一年共需花費一千萬日圓,其中本國國庫必須撥款補助七百萬日圓 才可維持。當時日本國內輿論譁然,甚至出現「應把台灣以一億圓出售給外國或 中國」的言論(矢內原忠雄,2004:23)。故台灣總督府為了削減國庫補助款,
恢復戰爭中破壞的生產與秩序以及達成財政自給自足就成為殖民初期的首要目 標。日治初期殖民政府為了穩定社會秩序,建置了嚴密且強而有力的警察制度。
綿密的警察網絡與清朝地方舊有的保甲制度,成為殖民政府最好的政策推展工具,
故除了維持治安以外,包含納稅、衛生、教育、農政、戶口普查等也皆為其業務 範疇,員額遠遠超過一般文官的「巡查」,成為人民最常看到的官吏(柯志明,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8
2006:46-48;段承璞,1992:63)。
在稅賦上,殖民政府繼承清朝的田賦制度,但透過積極介入土地所有權、稅 制、度量衡與幣制改革來增加稅收,並發行公債,設立台灣銀行來強化財政能力。
在土地政策上,其一方面進行土地林野調查,清理丈量農地、隱田和建立地藉資 料;另一方面,以債券折抵去除大租戶的所有權,確認小租戶為土地所有權人,
引入資本主義私有制,創造出家庭耕作式農業。同時並逐步建置基本建設與引入 日本商業和農企業資本進入農村,藉著農業商品化來促進殖民地資本積累和改造 農村經濟(東嘉生,2000:68-71;柯志明,2006:29-33;段承璞,1992:62)。 除此之外,殖民政府以行政力量從洋商手中接管重要商品的產銷體系,開發出商 品「專賣」制度作為額外財政收益來源。起初設置壟斷鴉片的「製藥所」、壟斷 樟腦的「樟腦專賣局」,後來把範圍更擴大到民生必需品的煙草、酒與鹽之上。
建立在犧牲消費者權益、增加人民直接與間接負擔的財政措施,在 1905 年時(比 計畫提早 5 年)成功達成台灣財政獨立而不需再接受國庫財務補助(矢內原忠 雄,2004:80-81;柯志明,2006:35-37)。此時,殖民政府已在台灣站穩了腳步,
開始把目標放在提高農工商的生產力之上。
成為日本殖民地之後,殖民政府便以關稅、出口稅限制與外國貿易,再以出 港稅租稅優惠鼓勵商品出口日本,使台灣逐漸被吸納進入日本的經濟體系之中。
1905 年至 1930 年經濟主軸是「工業日本,農業台灣」(王鍵,2009:12-13),台 灣被定位為日本提供稻米、砂糖等農產品生產地,也成為日本工業商品消費市場。
在提供專賣制度保護與經濟補貼下,殖民政府驅逐了原先控制台灣茶葉、樟腦與 砂糖等產品貿易的西方洋行,引入日本商社取而代之並投資進入農產加工業。以 糖業為例,清領時期,歐美糖商必須依賴本地糖商買辦採購,之後在安平、打狗 等港口交貨後,由英商輪船公司裝載出口日本與歐美各地。中國市場則由本地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9
商直接組成糖郊透過英輪裝載出口;日治時期,日商則廢除買辦制度改為直接切 入產地,與製造業者直接交易,再透過受總督府補助、具有壟斷地位的大阪商船 會社裝載海運。至 1910 年左右,原本掌控市場的歐美糖商與海運業者幾乎徹底 退出市場,而由受到總督府扶植的日本商社所取代(矢內原忠雄,2004:49-54;
東嘉生,2000:77-79;柯志明,2006:52-55;劉進慶,2012:29-30)。
本階段,糖業跟蓬萊米是殖民政府主要推廣的產業,特別是糖業佔當時臺灣 工業總產值超過 60%以上,最高甚至曾經到達 80%(柯志明,2006:74)。過去 傳統砂糖製造是由農民將甘蔗交給由農民合夥或商人、地主設立的糖廍,以獸力 或小型壓榨機製糖。在糖廍收取部分比率成品作為費用後,剩下的歸農民所有。
其後,由於砂糖輸日的消費稅歸入台灣總督府的稅收預算內,為了擴大產量以增 加稅收,殖民政府開始運用各種政策措施鼓勵日人設立新式機器糖廠。除了對國 外進口砂糖課徵關稅外,還補助新式糖廠購買機器設備、購買肥料、建設灌溉系 統、無償提供土地與協助培養甘蔗品種等,糖業也可從台灣銀行獲得必要的融資。
為了保障新式糖廠可以獲得充足的原料而不需與糖廍競爭,總督府劃定了許多原 料採集區,區內不准設立糖廍。殖民政府保障市場壟斷政策,再加上甘蔗收購價 格是參照農戶種植在來米收入而非當時砂糖價格,皆使得糖廠有豐厚的利潤,也 讓蔗農議價能力大幅下降,舊式糖廍因此慢慢消失(矢內原忠雄,2004:55-67;
為了保障新式糖廠可以獲得充足的原料而不需與糖廍競爭,總督府劃定了許多原 料採集區,區內不准設立糖廍。殖民政府保障市場壟斷政策,再加上甘蔗收購價 格是參照農戶種植在來米收入而非當時砂糖價格,皆使得糖廠有豐厚的利潤,也 讓蔗農議價能力大幅下降,舊式糖廍因此慢慢消失(矢內原忠雄,2004:55-67;